丹尼斯·麦克伦尼:being Logical——a Guide To Good Thinking

《邏輯思考入門》(Being Logical) 一書的主要論點與詳盡解釋如下:

本書的核心宗旨是教授清晰有效的邏輯思考方法,將其視為一門科學與藝術。作者認為,邏輯是真正教育的骨幹,能提升所有學科的學習能力,但在美國教育中卻常被忽視。本書旨在提供實用的指導,讓讀者成為邏輯思考的實踐者,而非僅僅是理論家。

書中將邏輯思考的訓練分為五個部分,循序漸進地引導讀者:

第一部分:邏輯思考的準備
這部分強調,有效的邏輯思考首先需要培養特定的心態和習慣。
1. 保持專注: 許多推理錯誤源於對當前情境缺乏足夠的關注,尤其是在熟悉的環境中。必須警覺到每個情況的獨特性,並仔細觀察細節,因為「小事能引導我們發現大事」。
2. 弄清事實: 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或事件。弄清事實是邏輯思考的基礎。確立事實的方法包括直接觀察和依賴可靠的間接證據。主觀事實(如頭痛)依賴於報告者的可信度。
3. 觀念與觀念的對象: 頭腦中的觀念最終都來源於獨立於心靈的客觀世界中的事物。清晰的觀念忠實反映客觀秩序,模糊的觀念則扭曲現實。要確保觀念清晰,必須時刻審視觀念與其所代表的客觀對象之間的關係。觀念是我們認識世界的手段,而非目的。
4. 留意觀念的來源: 觀念最終源於心靈外部的客觀事實。觀念的清晰程度取決於我們與其客觀來源保持聯繫的程度。若系統性地忽視觀念的客觀來源,觀念就會變得不可靠,導致脫離客觀世界,看到的是投射而非呈現的世界。不良觀念源於粗心或故意拒絕客觀事實。
5. 讓觀念與事實相符: 人類知識由客觀事實、觀念及詞語組成。觀念是否清晰可靠取決於它與客觀事實的符合程度。簡單觀念(一對一對應)較易檢驗,複雜觀念(一對多對應,如「民主」)需要與多個客觀事實保持聯繫。不良觀念之所以可能,是因為它們與客觀世界的聯繫變得疏遠。
6. 讓詞語與觀念相符: 要清晰有效地溝通觀念,必須使用能準確表達觀念的詞語。詞語的準確性取決於觀念本身的清晰度及其與客觀事實的符合程度。最終目標是讓語言傳達事物的實際狀態——客觀現實。
7. 有效溝通: 語言與邏輯密不可分。邏輯從陳述句開始,因為只有陳述句才能判斷真假。清晰有效的溝通是邏輯的前提。溝通的基本原則包括:明確表達、使用完整句子、區分事實陳述與評價性陳述、避免雙重否定、針對受眾調整語言。
8. 避免模糊和歧義: 模糊的詞語指代不清,歧義的詞語有多重含義且上下文未釐清。這兩種語言都缺乏確定的意義,阻礙清晰溝通。防止模糊的方法是力求精確和具體;避免歧義的方法是盡可能清楚地闡明。
9. 避免閃爍其詞的語言: 語言應直截了當,使聽者或讀者不可能誤解。閃爍其詞的語言可能欺騙聽眾,也可能扭曲使用者對現實的認知。
10. 真相: 推理的目標是達到真相。真相有兩種基本形式:存有論真相(事物的實際存在)和邏輯真相(陳述的真假)。邏輯真相是陳述內容(反映主觀觀念)與客觀事實之間的符合。這是「符合論」的真相觀,是基礎。「融貫論」(與現有系統融貫)次之,其有效性依賴於該系統本身與現實的符合。說謊是故意違背自己對事實的認知。

第二部分:邏輯的基本原則
這部分闡述了邏輯(及人類理性)的四個第一原則,這些原則是所有推理活動的基礎。
1. 第一原則:
* 同一律 (Principle of Identity): 事物就是其本身 (A is A)。現實由個體組成,彼此可區分。
* 排中律 (Principle of the Excluded Middle): 在存在與不存在之間沒有中間狀態。事物非存在即不存在,不存在絕對意義上的「正在變成」。
* 充足理由律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萬事萬物皆有其充足的理由或原因。物理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非自因,其存在或其特定狀態必有解釋(原因)。區分事物的存在原因和其特定狀態的原因。
* 矛盾律 (Principle of Contradiction): 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時間以同一方式既是又不是。這是同一律的延伸,避免矛盾即避免虛假。無意間持有矛盾可能是無知,但故意持有矛盾是逃避理性。第一原則是自明的、不可證明的,是推理的起點。
2. 真正的模糊區域與人為製造的模糊區域: 生活中有無法清晰確立真相的區域,但不能因此認為一切都是模糊的。模糊區域的存在是因為黑與白(清晰選項)的存在。未能看清選項可能源於自身主觀的不確定性,而非客觀上缺乏清晰選項。
3. 萬事萬物終有解釋: 充足理由律告訴我們事物不會無故發生。原因探尋始於結果,通過仔細分析結果的性質來推斷原因的性質,因為原因會在結果上留下印記。
4. 探尋原因不要止步於前: 原因常呈系列 A->B->C。解決問題 C 不應只針對直接原因 B,而應找到其最終原因 A。止步於前可能是懶惰或缺乏耐心,滿足於權宜之計。
5. 區分不同類型的原因: 除了行動主體的「動力因」(Efficient Cause)外,還有「目的因」(Final Cause,行動或物體的用途/目的)、「質料因」(Material Cause,構成物體的材料)和「形式因」(Formal Cause,事物的本質/特性)。全面理解事物需考慮這些不同原因。動力因又可分「主因」(Principal Cause)和「工具因」(Instrumental Cause),工具因依賴於主因,主因更為重要。
6. 定義術語: 避免模糊和歧義最有效的方法是定義術語所指代的對象。邏輯定義分兩步:置於「鄰近屬」(Proximate Genus,事物所屬的最接近的類別)和確定「種差」(Specific Difference,區分該事物與同屬中其他事物的特性)。定義揭示事物的確切本質。若無法確切定義,可通過描述(列舉可觀察特性)來間接識別。
7. 直言陳述: 邏輯推理的核心是論證,論證由陳述組成。直言陳述(Categorical Statement)斷言某事確實如此,表達確定性。論證的結論最好是直言陳述,能提供確定的知識(若前提為真且結構有效)。但陳述的形式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
8. 概括: 一般性陳述(主語範圍廣)若準確,是指代整個類別或部分類別。應明確使用限定詞(「所有」、「一些」)避免歧義。「量」(Quantity)指陳述是普遍的(Universal,指代所有成員,如「所有」、「沒有」)還是特殊的(Particular,指代部分成員,如「一些」、「多數」)。奇異陳述(主語是單個個體)與一般性陳述相對。

第三部分:論證:邏輯的語言
本部分深入探討論證的構成、類型及其有效性。
1. 建立論證: 論證是推理的具體表達,由前提(支持性陳述,已知為真)和結論(被支持性陳述,根據前提被接受為真)組成。前提是論證的基礎,其可靠性取決於其真實性及能否涵蓋結論。論證常用邏輯指示詞(如「因為」指示前提,「所以」指示結論)。
2. 從普遍到特殊: 若普遍陳述為真,則與其主語和謂語相同的特殊陳述也必然為真。這是從整體到部分的必然推理。
3. 從特殊到普遍: 從部分知識推斷整體知識無法確保必然性。特殊前提不足以涵蓋普遍結論。從特殊到普遍只能得出可能性的結論。輕率地從部分推斷整體是常見的謬誤。
4. 謂述: 陳述由主語和謂語組成,「謂述」(Predication)是將一個觀念(謂語)歸屬於另一個觀念(主語)的過程。謂述健全則陳述為真,反映客觀世界的真實聯繫。
5. 否定陳述: 肯定陳述連接觀念,否定陳述分離觀念。普遍否定陳述完全分離,特殊否定陳述部分分離。陳述的「質」(Quality)指其是肯定還是否定。盡可能優先使用肯定陳述,它們更直接且強調存在的事物。否定陳述適用於糾正錯誤。
6. 進行比較: 思維依賴比較,發現事物的相似與不同。陳述是基本比較(主語與謂語的聯繫)。判斷是心靈將觀念聯繫起來形成陳述的行為。健全的判斷反映客觀世界的真實關係。比較事物時,關鍵在於相似和不同特徵的「重要性」,而非數量。重要特性指關乎事物本質的特性。
7. 比較與論證: 將比較用於論證旨在證明事物的相似性。類比論證(Argument by Analogy)是一種基於比較的論證,從兩個事物的已知共同點推斷它們可能擁有另一個共享的特性。這種論證的結論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
8. 健全的論證: 健全論證需滿足內容和形式兩方面的要求。內容健全指前提為真;形式健全指論證結構有效(Validity)。有效性指若前提為真,結論必然為真。真理關乎陳述內容,有效性關乎論證結構。有效論證不一定得出真結論,若其前提為假(垃圾進,垃圾出)。列舉有效論證形式:連言、選言、條件論證的肯定前件式和否定後件式。
9. 條件論證: 即「如果/那麼」論證 (A->B)。A 是前件,B 是後件。有效形式:肯定前件 (A->B, A => B) 和否定後件 (A->B, -B => -A)。嚴格邏輯意義上的條件論證要求前件與後件間有必然聯繫,日常使用中多為或然聯繫。論證強度取決於前件與後件聯繫的緊密程度。
10. 三段論論證: 一種反映人類習慣思維的論證形式。標準結構 (M-P, S-M => S-P) 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由三個術語組成(中項 M、大項 P、小項 S)。中項連接大小項,論證成功與否取決於中項的連接能力。有效三段論的圖示清晰展示了結論如何必然得出(S 被包含在 M 中,M 被包含在 P 中,故 S 必然包含在 P 中)。
11. 前提的真實性: 前提真實是健全論證的必要條件。前提不完全真實或表達不清都會影響論證。
12. 前提的相關性: 前提真實但與結論不直接相關,則無法提供有力支持。相關前提能最直接地支持結論。論證應剔除無關或薄弱的前提。
13. 事實陳述與價值陳述: 事實陳述可判斷真假(如「音樂家是創造音樂的人」),價值陳述表達觀點(如「音樂家是優越的人」)。基於價值陳述的論證結論較難確定。價值陳述的健全程度取決於其客觀事實基礎。專家的評價性判斷在其專業領域內較有分量。
14. 論證形式: 論證形式的有效性確保了真前提能得出必然真結論。形式缺陷(無效)導致結論不必然為真,即使前提為真。以三段論為例,解釋中項必須至少一次是全稱項(周延,Distributed)才能連接大小項。若中項在兩個前提中都是特稱項(不周延),則犯「中項不周延」的謬誤。兩個特稱前提不能得出結論。
15. 結論必須反映前提的量: 若前提中有特稱陳述,結論必須是特稱。結論中項或大項的量不能超過其在前提中的量。否則,會將只針對部分事實的論斷擴展到所有事實,導致結論不必然真。
16. 結論必須反映前提的質: 若結論是否定陳述,至少一個前提必須是否定陳述。兩個否定前提不能得出任何有效結論。肯定前提不能得出否定結論。

第四部分:不邏輯思考的來源
這部分討論了導致不邏輯思考的不良心態和觀點。
1. 懷疑主義: 懷疑主義作為一種永久性態度是有害的,它否定真理或其可及性,從而顛覆了邏輯推理的基礎。選擇性的懷疑(在證據不足時保留判斷)則是健全推理的必要部分。
2. 逃避性不可知論: 聲稱對某事無知,但這種無知源於漠不關心或懶惰,而非盡力研究後的結果。這種態度以無知為藉口,而非理由。
3. 犬儒主義和天真的樂觀主義: 犬儒主義無端地作出負面判斷,天真的樂觀主義無端地作出正面判斷。兩者都是缺乏充分證據的偏見,阻礙看清事物的本來面目。
4. 思想狹隘: 任意限制探尋真相的可能性,拒絕考慮某些替代方案,只因為它們不符合其偏見。這阻礙了真相的發現。極端的開放心態(對一切都接受)也非明智。
5. 情感與論證: 強烈的情感狀態會阻礙清晰的思考。論證應以理智為核心,而非情感。論證的力量應來自其思想實質,而非情感渲染。應促使人們看到真相,而不是僅僅讓他們感覺良好。
6. 推理的目的: 推理的目的應是尋求真相。將推理用於其他目的(如發洩情緒、自我辯護或取勝)是誤用理性,因為邏輯本質上關乎真理。
7. 論證不是爭吵: 論證是理性討論,旨在探求真相;爭吵旨在攻擊他人。不應與不願或不能進行論證的人浪費時間。
8. 真誠的局限性: 真誠是健全推理的必要但不充分條件。即使完全真誠,也可能完全錯誤。真誠本身無法將謬誤變成真理。
9. 常識: 邏輯源於常識,健全的邏輯思考植根於尊重常識。常識是對顯而易見事物的警覺和尊重,能區分事物,將語言視為揭示事物而非隱藏事物。常識是人類理性的基礎。

第五部分:不邏輯思考的主要形式(謬誤)
這部分列舉並解釋了常見的推理錯誤模式,即謬誤。認識這些謬誤有助於識別不良推理並避免犯錯。謬誤常具說服力,因其常通過訴諸情感而非理性來達到目的。
1. 否定前件 (Denying the Antecedent): 條件論證的無效形式 (A->B, -A => -B)。結論不必然成立,因為可能有其他原因導致 B。
2. 肯定後件 (Affirming the Consequent): 條件論證的另一無效形式 (A->B, B => A)。結論不必然成立,因為 B 的發生可能有其他解釋而非 A。
3. 中項不周延 (Undistributed Middle Term): 三段論的謬誤。中項未能有效連接大小項,因為它在兩個前提中都是特稱項。導致「連帶謬誤」(Guilt by Association)。
4. 歧義(語義模糊)(Equivocation): 故意使用有多重含義的詞語來誤導,造成四個術語的三段論假象,使論證無效。
5. 乞題(循環論證)(Begging the Question): 論證的前提實質上重複了結論,沒有提供獨立的證據來支持結論。循環論證是乞題的變體,用 A 證 B,再用 B 證 A。
6. 錯誤假設 (False Assumptions): 以可被獨立證明為假的假設為論證起點,結論必然為假。對聽眾知識的錯誤假設也會影響論證效果。
7. 稻草人謬誤 (The Straw-Man Fallacy): 故意扭曲對手的論證使其變弱,然後攻擊被扭曲的版本,而非實際論證。
8. 利用與濫用傳統 (Using and Abusing Tradition): 以傳統悠久作為維持或拋棄某種做法的唯一理由。傳統的價值應根據其本身的優點來判斷。
9. 兩個錯誤無法構成一個正確 (Two Wrongs Don’t Make a Right): 僅僅因為別人做了某件錯事,就以此為理由證明自己做同樣的事是正確的。這是在根據先例為行動辯護。
10. 民主謬誤 (The Democratic Fallacy): 假設大多數人的觀點就是真相。真理不受投票決定。
11. 人身攻擊謬誤 (The Ad Hominem Fallacy): 忽略論證本身,轉而攻擊提出論證的人,企圖通過引發負面情緒來轉移聽眾對論證的注意力。
12. 以權力取代理性 (Substituting for the Force of Reason): 試圖通過強制或權力而非證據和邏輯來說服他人接受某個觀點。真理只能被自由地接受。
13. 專家的利用與濫用 (The Uses and Abuses of Expertise): 在論證中引用專家意見是合理的,但不能僅僅依賴其權威,應關注其提供的理由。需確保專家在相關領域內,且其陳述得到證據支持。
14. 品質的量化 (The Quantifying of Quality): 過分依賴數字來理解或表達品質,忽視品質本身無法完全被量化,導致對現實的扭曲。許多重要事物(如愛、美)無法量化。
15. 只看來源 (Consider More Than the Source): 根據某事物或人的來源(通常是負面來源)就斷定其性質,忽視事物或人本身的特質。
16. 止步於分析 (Stopping Short at Analysis): 只對事物進行分解(分析),卻未能將各部分重新組合成整體(綜合),從而未能真正理解事物。整體大於部分之和。
17. 還原論 (Reductionism): 將複雜的整體簡單地歸結為其部分,只關注整體中選定的某些方面,並聲稱這些方面就是整體的全部。
18. 錯誤歸類 (Misclassification): 未能正確識別事物的性質,將其歸入錯誤的類別,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
19. 紅鯡魚謬誤 (The Red Herring): 引入與論證議題無關、但能激發聽眾情感反應的信息,以此轉移注意力,迴避核心問題。
20. 以笑聲作為轉移策略 (Laughter as Diversionary Tactic): 無法理性回應論證時,試圖嘲笑或貶低論證或論證者,使其看起來不值得認真對待。
21. 以眼淚作為轉移策略 (Tears as Diversionary Tactic): 故意誇大情緒化內容,利用聽眾的同情心來模糊議題,逃避理性討論。
22. 無法反駁並不證明 (An Inability to Disprove Does Not Prove): 聲稱自己的立場正確,僅僅因為對方無法證明它是錯誤的。這是不恰當地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23. 虛假兩難 (The False Dilemma): 在存在多種可能性時,卻只提出兩個選項,迫使聽眾在其中做選擇。這扭曲了實際情況,通常是為了引導選擇其中一個不那麼糟的選項。
24. 後此故因此 (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 僅僅因為事件 A 發生在事件 B 之前,就斷定 A 是 B 的原因。時間上的先後順序是考慮因果關係的重要線索,但並非決定性證據。
25. 特殊辯護 (Special Pleading): 為了支持自己的立場,故意忽略或淡化不利的重要信息,扭曲事物的全面圖景。
26. 權宜謬誤 (The Fallacy of Expediency): 在評估某種手段時,只考慮其能否達到預期目標,而忽略其本身的合理性、道德或其他重要方面。
27. 迴避結論 (Avoiding Conclusions): 進行推理或論證,但未能或不願從前提得出明確的結論,或認為問題無法解決、結論無法達成,以此來否定推理的價值。
28. 簡單化推理 (Simplistic Reasoning): 將複雜的現實過度簡化,導致對現實的嚴重扭曲。這可能是為了迎合聽眾或逃避複雜性,但不符合邏輯的目標——理解真相,即使真相是複雜的。

總而言之,《邏輯思考入門》的核心論點是:邏輯思考是一項可學習和完善的技能,它要求我們培養正確的心態(專注、尊重事實、清晰的觀念和語言),掌握基本原則(特別是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理解論證的結構和要求(真實且相關的前提、有效的形式),並警惕和避免各種阻礙理性思考的態度和常見的謬誤。通過系統性的學習和持續的實踐,我們可以提高自身的邏輯能力,更清晰地認識世界並做出更明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