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内·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

以下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提取並解釋的笛卡爾主要論點:

笛卡爾在其《第一哲學沉思集》及其相關的反駁與答辯中,提出了多個相互關聯的核心哲學論點,旨在為知識建立堅實可靠的基礎,並證明上帝的存在與心靈(精神)和肉體(物體)的實在區別。這些論點不僅展示了他獨特的懷疑方法,也構成了近代西方哲學的重要基石。

  1. 普遍懷疑的方法(Method of Universal Doubt)及其目的:
    笛卡爾注意到自幼接受的許多觀念都基於不可靠的基礎(主要是感官),因此決心在其一生中至少一次徹底清除所有舊見解,從根本上重新開始,以建立「某種堅定可靠,經久不變的東西」。他認為,不必證明每一個舊見解都是錯誤的,只要找到哪怕是「一點點可疑的東西」,就足以使其被拋棄。這種懷疑從感官的不可靠性開始(感官有時會欺騙我們),進而擴展到對外部世界的懷疑(夢境與清醒難以區分),最終達到對數學真理的懷疑(可能存在一個全能的欺騙者)。雖然這種普遍懷疑乍看之下似乎沒有益處,但笛卡爾強調其重要性:它能幫助擺脫各種成見,使心靈脫離感官的干擾,並確保後來被證實為真的東西是絕對可靠的。這種懷疑並非目的本身,而是尋求確定性、為真理奠定基礎的手段。他甚至建議讀者花數月時間進行這種沉思,以徹底擺脫舊習慣和成見。

  2. 「我思故我在」(Cogito)及其作為第一確定性的地位:
    在進行普遍懷疑,甚至假設存在一個極端強大且惡毒的欺騙者試圖欺騙一切時,笛卡爾發現有一件事是無論如何都無法被懷疑的:懷疑的行為本身。如果我在懷疑,我就必須存在;如果我在思維(包括懷疑、理解、想像、感覺等各種精神活動),我就必須存在。因此,「有我,我存在」這個命題,每當我說出或在心裡想到它時,必然是真的。這是笛卡爾在徹底懷疑後發現的第一個確定無疑的真理,成為他全部哲學的阿基米德點(Archimedean point),一個堅實可靠的基礎,從這裡可以推導出其他的真理。

  3. 思維著的自我(Thinking Self)的本性:
    在確立了「我存在」之後,笛卡爾進一步探究「我」是什麼。他發現,即使懷疑感官和身體的存在,思維的活動仍然持續存在。因此,他嚴格地將自己定義為一個「在思維的東西」(a thinking thing),即一個精神、一個理智、一個靈魂或一個理性。思維包括懷疑、領會、肯定、否定、意願、不意願、想像、感覺等。這些活動都直接為我們所知,並屬於思維的本性。通過對蠟塊的分析,笛卡爾指出對物體的真正認識不是來自感官或想像,而是來自理智的理解。無論蠟塊的外觀如何變化(形狀、顏色、硬度、氣味等),我們仍然認識到它是同一塊蠟,這表明對其本質(一個有廣延、有伸縮性、可變動的東西)的認識是通過理智而非感官或想像來完成的。由此,他得出結論:心靈(精神)比物體更容易、更清楚地被認識。

  4. 上帝存在的證明:
    笛卡爾提出了多個論證來證明上帝的存在,這是他哲學體系中的關鍵一步,因為上帝的存在保證了我們清楚、分明認識的真理性。

    • 從上帝觀念的來源論證(Argument from the Origin of the Idea of God): 笛卡爾在心中發現了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上帝)的觀念。這個觀念包含著極高的客觀實在性(Objective Reality,指觀念所表象之物的實在性)。根據因果原則,結果中的任何实在性或完滿性都必然以形式的實在性(Formal Reality,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實在性)或卓越的實在性(Eminent Reality,指以更高方式具有實在性)存在於其原因中。笛卡爾作為一個有限且不完滿的存在,不可能自己產生這個無限且完滿的上帝觀念。因此,這個觀念的原因必然是一個本身就具有所有這些完滿性的無限存在體,即上帝。
    • 從自身存在的依賴性論證(Argument from the Dependence of the Self): 笛卡爾反思自身存在的來源。他不可能由自己而存在,因為如果他能給自己存在,他也會給自己所有其他完滿性,他就成了上帝。他的存在也不可能是從他過去的存在時刻推導出來的必然結果,因為時間的各部分彼此獨立,每個時刻的存在都需要一個原因來保存,而保存與創造從思想方法來看是同一的。他作為一個具有上帝觀念的存在,其原因(無論是自己還是別的什麼)必須是一個在思維且擁有上帝觀念的存在,且這個原因必須擁有這個觀念所包含的完滿性。追溯原因鏈,最終必須達到一個不需要原因而存在的最初原因(第一因),這個第一因必然是自在的存在(存在性屬於其本質),且具有所有完滿性,即上帝。他認為這種第一因的自因性(Causa Sui)可以理解為其本質的廣大無垠性是其存在的積極原因。
    • 本體論論證(Ontological Argument): 笛卡爾認為,就像對一個三角形的清楚、分明觀念必然包含其三角之和等於兩直角這個屬性一樣,對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清楚、分明觀念必然包含存在性這個屬性。由於存在性是一種完滿性,而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不能缺少任何完满性,故必然存在。領會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而其竟不存在,這如同領會一個沒有谷的山一樣不妥當。因此,單憑對上帝觀念的分析,就能得出上帝必然存在。
  5. 真理的標準與錯誤的性質:
    證明了上帝是一個非欺騙者之後,笛卡爾確立了「凡是我們領會得十分清楚、十分分明(Clear and Distinct)的東西都是真實的」這個普遍準則。這是知識可靠性的終極保證,因為欺騙者不會允許我們在使用上帝賦予的判斷能力時,在清楚、分明的認識上犯錯。錯誤(Error)的產生並非由於上帝賦予的能力有缺陷,而是由於人類判斷能力的誤用。錯誤是智力(Intellect)和意志(Will)互動的結果。智力是有限的,只能領會有限的觀念;意志是無限的,可以對任何事物進行肯定或否定。錯誤發生在意志對智力沒有清楚、分明領會的事物進行判斷時。錯誤本身是一種缺陷(Defect),是缺少本應有的認識,而非一種積極的存在。避免錯誤的方法在於將意志限制在理智清楚、分明領會的範圍之內,對不清楚的事物懸置判斷。

  6. 心靈與肉體的實在區別(Real Distinction):
    笛卡爾認為心靈(精神)與肉體(物體)是兩種實在不同的實體(Substance)。心靈的本質完全在於思維,而沒有廣延;肉體的本質完全在於廣延,而不能思維。他可以清楚、分明地領會一個沒有廣延的、思維著的自己(精神),也可以清楚、分明地領會一個有廣延的、非思維著的肉體。根據「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領會為不同實體的東西,上帝都有能力使它們分開存在」的原則,心靈與肉體是實在不同的實體,彼此可以分開而存在。此外,心靈被領會為不可分割的,而肉體總是可分割的,這也顯示了它們在本性上的根本不同。儘管它們在人身上是緊密結合、融合為一個整體,但它們的本質是不同的。心靈與肉體結合所產生的感覺(如疼痛、飢渴)是這種混合狀態下的模糊思維方式。

  7. 物質性東西的本質與存在:
    笛卡爾認為,對物質性東西的清楚、分明觀念包含廣延、形狀、數量、運動等性質,這些構成了物體的本质。至於物體是否存在,他認為感官經驗提供了物質性東西的觀念,雖然感官不可靠,但上帝既然不是騙子,且賦予我們強烈的傾向相信這些觀念來自外部的物質性東西,那麼物質性東西必然存在,儘管其具體屬性(如顏色、聲音等次要性質)可能不像感官所呈現的那樣。數學(尤其是幾何學)的對象,即廣延、形狀、數量等,可以被清楚、分明地領會,因此至少可以肯定這些性質本身是能夠存在的。

這些論點層層遞進,從對一切的懷疑出發,找到自身存在的確定性,再通過對自我和上帝觀念的分析證明上帝的存在,最後確立清楚、分明認識的真理性,並在此基礎上證明心靈和肉體的實在區別以及物質世界的存在。這些構成了笛卡爾理性主義哲學體系的核心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