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内·笛卡尔: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
笛卡兒《第一哲學沉思錄》主要論點及詳盡解釋
引言
勒內·笛卡兒(René Descartes)的《第一哲學沉思錄》(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是西方哲學史上影響最為深遠的著作之一。這部作品以其獨特的「沉思」形式展開,引導讀者跟隨作者的思路,逐步質疑、拆解並重建人類知識的基礎。笛卡兒的目標不僅是為他所開創的新科學(機械論物理學)奠定穩固的形而上學基礎,更是為了證明上帝的存在以及心靈(靈魂)與身體的區別,藉此駁斥無神論和認為靈魂會隨肉體消亡的觀點。
與當時學術界流行的經院哲學著作不同,《沉思錄》沒有採用傳統的論證或評註形式,而是以第一人稱敘事,記錄了作者在六天(六個沉思)內的思想探索歷程。這種形式強調了哲學探究的個人性與內省性,要求讀者親自參與到懷疑與發現的過程中。笛卡兒在出版時,還額外收集了當時多位傑出學者(包括伽森狄、霍布斯、阿爾諾等人)針對《沉思錄》提出的反駁(Objections)以及他本人的回應(Replies)。這些反駁與回應極大地豐富了《沉思錄》的內涵,澄清了許多重要概念,並深化了論證。
以下將結合《沉思錄》文本及其反駁與回應,詳細闡釋其核心論點。
主要論點及解釋
第一沉思:關於可以懷疑的事物
- 核心論點:對一切事物進行系統性懷疑,以找到不可動搖的確定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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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盡解釋:
- 笛卡兒意識到他從童年起接受了許多錯誤的觀點,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知識體系,這使得他的知識充滿不確定性。為了建立「在科學上牢固而持久」的事物,他決定徹底拆毀這個舊的知識結構,從基礎開始重建。
- 要拆毀整個結構,並非要逐一證明每個舊觀點為假,那將是無窮無盡的任務。只需找到懷疑的理由,即使是最微小的理由,也足以將其視為不確定,進而予以拒絕。他選擇攻擊所有舊信念所依賴的「基本原則」。
- 首先受到質疑的是感官。我們過去所相信的一切,許多都來自或透過感官。但感官有時會欺騙我們(如遠處的物體看起來很小),「審慎」要求我們永遠不要完全信任曾經欺騙過我們的事物。
- 然而,感官似乎在近處、清楚的事物上非常可靠(例如「我現在在這裡,坐在火爐邊,穿著冬衣,手裡拿著這張紙」)。對這些事情的懷疑,似乎只會出現在瘋子身上。但笛卡兒意識到,他自己也會在夢中經歷與醒著時同樣逼真的感覺(夢境論證)。他無法找到絕對可靠的標誌來區分夢境和現實,這使得他開始懷疑感官所呈現的一切具體事物(如我的身體、手腳)是否存在。
- 即使夢境中的事物是虛假的,它們似乎也必須由真實、更簡單、更普遍的東西構成(就像畫家的怪誕圖像也需要真實的顏料)。這些簡單的東西可能是廣延事物的普遍性質,如廣延本身、形狀、數量、時間、地點等。基於這些性質的學科,如算術、幾何,似乎不受夢境論證的影響(2+3=5,正方形有四條邊,無論醒著還是做夢,似乎都一樣)。
- 然而,笛卡兒進一步提出一個更激進的懷疑:也許存在一個全能的上帝,他創造了我,卻讓我連在算術、幾何這些最簡單、最顯而易見的真理上都受到欺騙(欺騙者論證)。即使假設沒有這樣一個全能的上帝,而是我的存在源於命運、偶然或其他不那麼完美的來源,既然欺騙和錯誤是一種缺陷,來源越不完美,我越有可能持續受到欺騙。
- 面對這些強烈的懷疑理由(感官的不可靠、夢境論證、欺騙者論證),笛卡兒被迫承認,過去他認為最確定的所有信念,都可以合理地被懷疑。為了不讓舊習慣使他回到這些信念上,他決定假定這些信念都是完全虛假和想像出來的,以平衡他對這些信念的習慣性認可。他甚至進一步假設存在一個「惡魔」,一個「最狡猾、最有能力、最喜歡欺騙的惡靈」,用盡一切手段來欺騙他,讓他相信天、地、顏色、形狀等外部事物都是虛假的幻象。
- 目的: 這種普遍懷疑的目的在於解放心靈,使其擺脫感官的偏見,並為尋找絕對確定的知識基礎清理場地。
第二沉思:論人的心靈的性質;它比物體更容易認識
- 核心論點:在懷疑一切之後,發現「我思故我在」是一個絕對確定的真理,並認識到「我」的本質是一個思考的東西(心靈),它與身體不同,且比身體更容易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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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盡解釋:
- 在第一沉思的懷疑漩渦中,笛卡兒繼續假定一切都是虛假的:沒有天空、沒有大地、沒有心靈、沒有身體。但他追問:難道因此我就不存在了嗎?他意識到,如果他相信了任何事情(例如,相信這些都是虛假的),那麼他就必須存在。「我說服我自己世界上什麼都沒有」這個想法,恰恰證明了「我」的存在。如果存在一個極其強大的欺騙者在欺騙我,那麼「我」也必須存在,才能被欺騙。
- 因此,他得出結論:「我是,我存在」(Ego sum, ego existo)這個命題,無論何時被我說出或在心靈中設想,都必然是真的。這是他在普遍懷疑中找到的第一個確定且不可動搖的基礎(即著名的「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儘管在沉思錄中並非以這個三字格形式出現,但其思想內涵一致,強調思與在的緊密關聯)。
- 接下來,笛卡兒探究這個「我」是什麼。他首先回顧過去對自己的看法:一個包含身體和靈魂的人。他曾認為身體是有形狀、佔空間、可被感官知覺和移動的物體;靈魂則是讓身體有營養、運動、感官知覺和思考的能力。他過去對身體的本質似乎很清楚,對靈魂則模糊不清。
- 但是,在普遍懷疑之下,他已經假定沒有身體、沒有感官。那麼,他過去歸屬於靈魂的那些能力呢?營養和運動似乎與身體分不開,感官知覺也似乎需要身體。只剩下「思考」(cogitare)。
- 「思考」是唯一不能從他身上剝離的。只要他在思考,他就存在。因此,精確地說,「我」是一個思考的東西,也就是心靈(mens)、靈魂(anima)、理智(intellectus)或理性(ratio)。
- 這個思考的東西是什麼?它懷疑、理解、肯定、否定、意願、不意願,並且還想像和感官知覺(這裡的感官知覺是指似乎看到了、似乎聽到了這種意識體驗本身,而不涉及外部事物是否存在)。這些都是思考的不同模式。
- 笛卡兒意識到,他對這個「我」的認識,不依賴於他尚不確定是否存在的事物(即身體或感官)。這種認識純粹是通過心靈本身獲得的,與想像無關(想像總是關於身體事物的)。
- 他驚訝地發現,他對身體事物的認識(即使是他現在認識到是可疑的),似乎比對自己的心靈更清晰、更明確。為了解決這個困惑,他考察了人們通常認為最清楚認識的對象:物體,特別是考察一塊蠟。
- 他描述了剛從蜂巢取出的蠟的感官性質(味道、氣味、顏色、形狀、硬度、聲音)。然後,他讓蠟靠近火。它的感官性質都改變了(味道、氣味消失,顏色、形狀改變,變軟、變熱、液化、無聲)。然而,我們仍然判斷它是同一塊蠟。
- 由此可見,我們認識這塊蠟並非通過感官,因為所有感官性質都已改變。那麼我們認識的是什麼?是某種廣延的、可變形的、可改變的東西。但廣延的大小、形狀的無限變化都無法通過想像完全掌握。
- 因此,對蠟的認識不是通過感官或想像,而是純粹通過心靈的「審察」(inspectio mentis)獲得的。這種審察可以是模糊不清的(像最初通過感官那樣),也可以是清楚明確的(當我們專注於它包含什麼時)。
- 這個例子表明,我們對物體的認識實際上是心靈的判斷,而非感官的報告(我們說「看到」街上的人,其實是看到帽子和外套,然後判斷他們是人)。
- 更重要的是,笛卡兒從這個例子中得出結論:如果他通過感官或想像判斷蠟存在,那麼他自己存在的理由就更為確鑿,因為「我在看它」或「我想我在看它」這個事實,就絕對證明了「我」這個思考者的存在。而且,對蠟或任何其他物體的認識越清晰,就越能證明他自己的心靈的本性。因為任何使他對物體認識更清晰的理由,都同時使他對自己心靈的認識更為明確。
- 最終結論:他清楚地認識到,他對心靈本身的認識,比對任何物體的認識都更容易、更清晰、更明確。他是一個思考的東西,其本質在於思考。
第三沉思:論上帝,他存在
- 核心論點:通過檢視自己心中「上帝」的觀念,證明上帝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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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盡解釋:
- 在確立「我是一個思考的東西,且對我的認識比對身體更清楚」之後,笛卡兒回顧了他的第一個確定知識(「我思故我在」)並問,什麼使得這個命題如此確定?答案是,他清楚且明確地感知到它是真的。由此,他初步確立了一個普遍規則:凡是他清楚且明確感知到的,都是真的。
- 但他回想起過去曾認為感官對象是確定無疑的,後來卻發現是可疑的。他過去清楚感知到的只是這些事物的「觀念」(ideas)存在於他心中,但他錯誤地判斷外部事物是這些觀念的原因並與這些觀念相似。
- 至於算術和幾何的真理(如2+3=5),過去他之所以懷疑它們,是因為設想可能存在一個欺騙者。雖然現在看來,懷疑的理由(假設欺騙者存在)很微弱,但為了消除所有不確定性,他必須考察是否存在上帝,如果存在,他是否是個欺騙者。
- 他將思想分為三類:觀念(ideas,事物的心像)、意願/情感(volitions/affects)、判斷(judgements)。他指出,只有判斷可能為假,觀念和意願本身如果僅僅作為心靈的狀態來看,是不能為假的。判斷的錯誤主要在於判斷觀念與外部事物相似或相符。
- 他考察觀念的來源:有些似乎是與生俱來的(innate),有些來自外部(adventitious),有些是自己創造的(factitious)。但他尚未確定其真正來源。
- 針對來自外部的觀念,他曾認為它們來自外部事物且與事物相似,理由是:自然教導他這樣想,且這些觀念不依賴他的意願而出現。但這兩點理由不夠充分。自然教導的是一種自發傾向,而非自然之光所顯示的必然真理。觀念不依賴他的意願,不代表它們來自外部,可能是他心中未知的能力產生的(像夢境中那樣)。而且,許多觀念與其對象並不相似(如太陽的感官觀念與天文學觀念)。
- 因此,他需要尋找另一種方法證明外部事物是否存在。他考察觀念本身的「客觀實在性」(objective reality)。觀念的客觀實在性指觀念所代表的事物在其觀念中存在的程度。例如,代表實體(substance)的觀念比代表樣式(mode)或屬性(accident)的觀念具有更多客觀實在性;而代表無限完美存有的觀念(上帝的觀念)比代表有限實體的觀念具有更多客觀實在性。
- 笛卡兒提出一個基於「自然之光」的因果原則:任何事物的「全部實在性」,無論是「形式實在性」(formal reality,事物本身現實存在的實在性)還是「客觀實在性」(觀念所代表的實在性),都必須來自一個至少具有同等形式實在性或「超然實在性」(eminently,以更高級的形式擁有)的原因。原因的實在性至少要等於或大於結果的實在性。
- 他應用這個原則:我心中的觀念所具有的客觀實在性,必須源於一個原因,這個原因本身至少具有同等程度的形式實在性或超然實在性。由於觀念所代表的客觀實在性並非虛無,它不能來自虛無。而且因果鏈不能無限回溯,最終必須有一個第一原因,其形式實在性足以成為所有觀念客觀實在性的原型。
- 他檢視自己心中的觀念,看是否有任何觀念的客觀實在性如此之大,以至於其原因不可能是我自己。他排除了自己和身體事物、天使、動物、其他人等觀念,因為這些觀念的客觀實在性似乎都可以由他自己(作為一個思考的東西,或作為一個有限實體)產生,或者可以從自己與其他觀念組合而成。
- 唯獨「上帝」的觀念例外。他理解上帝是一個無限的、獨立的、全知的、全能的實體,萬物(包括他自己)都是由其創造的。這些屬性是如此偉大,他自己(一個有限、不完美、依賴他者、會懷疑的實體)似乎不可能憑空產生這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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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一:上帝觀念的客觀實在性論證 (Argument from 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the Idea of God)
- 我有上帝的觀念。
- 上帝的觀念代表一個無限完美的存有。
- 觀念的客觀實在性需要一個至少具有同等形式實在性或超然實在性的原因。
- 一個無限完美的存有具有無限的實在性(形式實在性)。
- 我的形式實在性是有限的,不足以成為無限實在性的原因。
- 因此,我心中上帝觀念的原因,必須是一個真正具有無限實在性(形式實在性)的存有,即上帝。
- 所以,上帝存在。
- 笛卡兒進一步反駁了對此論證的潛在質疑,例如:無限觀念是通過否定有限獲得的(就像黑暗是否定光明),而非積極的認識。笛卡兒認為恰恰相反,我們對有限的認識是以對無限的認識為前提的,我們之所以知道自己不完美,正是因為心中有完美的標準(上帝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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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二:自我存在包含上帝觀念論證 (Argument from My Existence having the Idea of God)
- 我是,我存在,且我心中有上帝的觀念。
- 我的存在需要一個原因。
- 這個原因不能是我自己,因為如果我能給自己存在,我就會給自己所有我心中完美的觀念,我就會是上帝,但我顯然不是。
- 我的存在也不能來自不如上帝完美的來源,因為根據因果原則,無論我的原因是什麼,它必須具有我心中上帝觀念的所有(客觀)實在性,因此它自身必須是或包含無限實在性(形式實在性)。
- 這個原因必須是上帝本人。而且,由於維持一個事物存在所需的活動與創造它所需的活動相同,這個原因(上帝)必須不斷地維持我存在。
- 這個原因不能是多個不完美的聯合原因,因為我心中有上帝的「統一性」觀念,而統一性本身也是一種完美,多個不完美的原因無法產生這個統一性觀念。
- 這個原因不能是我的父母等,他們至多促成了我的肉體存在,而非作為一個思考東西的存在。
- 因此,從我存在並心中有上帝觀念的事實,必然得出上帝存在。
- 笛卡兒總結,上帝的觀念並非來自感官,也非自己創造,而是與生俱來,是創造者烙印在被造物上的「印記」。上帝的本質(無限、完美)決定了他不可能是欺騙者,因為欺騙源於缺陷。
第四沉思:論真理與錯誤
- 核心論點:錯誤源於心靈的判斷能力(自由意志)超出了理智的理解範圍;正確地使用自由意志,將其限制在清楚明確的理解範圍內,就能避免錯誤並達到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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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盡解釋:
- 在證明了上帝存在且非欺騙者之後,笛卡兒回到真理與錯誤的問題。既然上帝是完美的,他所賦予我的判斷能力也應該是完美的,那為何我會犯錯?
- 錯誤本身不是一種實在的東西,而是「缺乏」某種本應屬於我的知識,是一種「剝奪」(privation)。但這似乎與上帝的完美不符,完美的創造者不應該創造出有缺陷的作品。
- 笛卡兒考察錯誤的原因,發現它同時依賴於兩個因素:理智(理解力)和自由意志(判斷、選擇的能力)。
- 理智本身只呈現觀念,理智本身沒有錯誤(即使觀念代表不存在的事物,那也只是觀念的客觀實在性問題,或者觀念本身可能模糊不清,但理智作為接收觀念的能力本身沒錯)。而且,我對上帝無限能力的認識,讓我明白他不欠我一個更大的理智,我的理智有限是作為受造物的本性。
- 自由意志方面,笛卡兒認為上帝賦予我的自由意志是無限的、完美的。它在於我能肯定或否定、追求或逃避任何事物,而無須受外力決定。自由意志的最低級形式是「無差別」狀態,即當沒有理由將我推向任一選擇時,這並非自由的完美體現,而是理智缺乏認識的結果。自由意志的完美在於被清楚認識到的真理和善所決定。
- 錯誤的根源在於自由意志的範圍比理智的範圍更廣。我的意志可以在理智尚未清楚理解的事物上作出判斷。當我在不清楚、不確定的事物上作出肯定或否定時,如果判斷為假,我就被欺騙了;即使判斷為真,我也是在不正當地使用我的自由意志(因為判斷應該先於理智的清楚理解)。這種對自由意志的不當使用,就是錯誤的「剝奪」或「缺陷」所在。
- 笛卡兒認為上帝並非錯誤的原因。上帝賦予的理智和意志本身是好的。上帝與我的判斷活動的「合作」是實在且好的(因為判斷本身是一種實在的活動),而錯誤作為一種「缺乏」,不需要上帝的合作,它僅僅是我自身性質的一種「否定」(negation),而非一種上帝須負責的「剝奪」。上帝沒有給我所有知識,並讓我擁有超出理解範圍的意志,這不是缺陷,因為作為受造物,我只是宇宙的一部分,我的有限性是宇宙整體完美的一部分。
- 因此,要避免錯誤,關鍵在於將自由意志限制在理智清楚明確的理解範圍之內。凡是理智清楚明確呈現的事物,都應給予肯定;凡是理智沒有清楚明確理解的事物,都應暫不判斷。
第五沉思:論物質事物的本質;再次論上帝,他存在
- 核心論點:考察物質事物的本質(數學對象),並從上帝的本質證明上帝的存在(本體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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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盡解釋:
- 在確定了避免錯誤的方法後,笛卡兒繼續探究物質事物是否存在。即使尚未證明它們存在於我之外,他先考察它們的觀念。他清楚地想像「連續的量」(即廣延)及其性質(長、寬、深、形狀、數量、位置、運動、持續時間)。這些性質,特別是關於形狀、數量、運動等的性質,在一般概念上是清楚明確的。
- 他發現自己心中有無數事物的觀念,即使這些事物不存在於他之外,它們也並非虛無。而且這些觀念具有真實且不變的本質或形式,並非他自己創造的。例如,三角形的觀念,無論是否存在真實的三角形,它都具有固定不變的性質(如三內角和等於兩直角),這些性質是他發現的,而非發明的。
- 即使這些觀念是通過感官獲得的,它們所包含的性質(如幾何真理)仍然是真實且不變的,不受感官經驗限制(可以設想無數未曾感官接觸的形狀,並證明其性質)。
- 笛卡兒應用這一點到上帝的觀念。他心中擁有上帝的觀念(一個無限完美的存有),就像擁有任何形狀或數量的觀念一樣。而且,他清楚且明確地理解到「永恆存在」屬於上帝的本質,就像理解三內角和屬於三角形的本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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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三:上帝本體論證 (Ontological Argument for God’s Existence)
- 我心中有上帝的觀念,即一個無限完美的存有的觀念。
- 永恆存在屬於無限完美的存有的本質。
- 凡我清楚明確地理解屬於事物真實且不變本質的,都可以真實地肯定屬於該事物。
- 因此,我可以真實地肯定:上帝存在。
- 笛卡兒解釋為何這個論證不是詭辯。他不否認在其他事物中,存在與本質是可以區分的,但這不適用於上帝。正如山的概念必然包含谷的概念(不能想像沒有谷的山),但這不證明山和谷的存在;然而,上帝的概念必然包含存在(不能想像不具備「存在」這個完美的、最高的完美屬性的無限完美存有),這就證明了上帝的存在。不是我的思想強加了必然性,而是事物本身的必然性(上帝的存在)決定了我如此設想。
- 上帝的概念不像帶翅膀的馬那樣可以自由設想為存在或不存在,因為上帝的本質就是存在,無法將其與存在分離。上帝的概念,作為第一且最高的存有,是與生俱來的真實且不變的本質的觀念,不同於虛構的觀念。
- 笛卡兒聲明,他的結論始終依賴於清楚明確的感知。他認為一旦認識到上帝存在,對上帝的認識成為所有其他知識的基礎。沒有上帝的知識,即使是幾何學的確定性也無法完全保證,因為仍然無法排除自己可能被某個欺騙者誤導的疑慮。只有認識到上帝是非欺騙者,我們才能完全確信清楚明確的感知是真實的,從而奠定所有科學的基礎。
第六沉思:論物質事物的存在,以及心靈與物體的實際區別
- 核心論點:通過考察想像能力和感官知覺的特性,證明物質事物的存在,並最終證明心靈與身體是真正不同且可以獨立存在的兩種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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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盡解釋:
- 笛卡兒回顧先前的結論:凡是清楚明確理解的事物,上帝都能按我理解的方式創造出來。既然他能清楚明確地理解物質事物的本質(作為純粹數學的對象),這些事物至少是可能存在的。
- 他進一步考察想像能力。想像似乎是一種應用理智去考察一個與之緊密相關的身體。他通過比較想像和純粹理智來區分兩者:例如,想像一個三角形(需要心靈努力去呈現其三邊)和純粹理解一個千邊形(只需理解其定義,無法清晰想像所有邊,也無法憑想像獲得其性質)。想像一個五邊形則介於兩者之間。
- 想像需要額外的心靈努力,這表明想像能力並非心靈本質的必要部分(即使沒有想像能力,我仍然是我)。這暗示想像依賴於某個不同於我的東西,很可能是一個身體,心靈可以應用於這個身體來進行想像。這給了物質事物存在的「高度可能性」。
- 他轉向感官知覺。回顧感官如何讓他相信外部事物存在:感官提供了生動、鮮明的觀念,這些觀念似乎不隨意願而產生,且與外部事物相似。
- 他重申了過去懷疑感官的理由(遠處物體的欺騙性、夢境論證、缺乏非欺騙上帝的確定性)。
- 但現在,他有了對自己和上帝更清楚的認識,他不再完全否定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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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四:心靈與身體的實際區別論證 (Argument for the Real Distinction of Mind and Body)
- 我知道凡是我清楚明確理解的事物,上帝都能按我理解的方式分開創造。
- 如果我能清楚明確地理解一個事物而不需要藉助另一個事物,這足以證明它們是真正不同的,因為上帝能夠使它們分開存在。
- 我清楚明確地理解我自己(作為一個思考的東西)而不包含任何廣延性(身體屬性)。
- 我清楚明確地理解身體(作為廣延的東西)而不包含任何思考性(心靈屬性)。
- 因此,我(心靈)與我的身體是真正不同的,且可以在沒有身體的情況下存在。
- 心靈具有想像和感官知覺等思考模式,這些模式不能離開一個思考的實體而存在。身體具有改變位置、採取姿勢等屬性,這些屬性不能離開一個廣延的實體而存在,且這些屬性不包含思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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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五:物質事物的存在論證 (Argument for the Existence of Material Things)
- 我具有一個被動的感官知覺能力(接收感官觀念)。
- 這個被動能力需要一個主動能力來產生或引起這些觀念。
- 這個主動能力不可能在我自己裡面(因為它不涉及理智,且觀念產生常常違背我的意願)。
- 因此,這個主動能力必須存在於一個不同於我的實體中。
- 這個實體必須包含觀念中客觀實在性的所有(形式或超然)實在性。
- 這個實體要麼是包含這些觀念形式實在性的物體,要麼是包含超然實在性的上帝或其他更高貴的受造物。
- 由於上帝非欺騙者,他不會直接將這些觀念傳給我,也不會通過一個非物體但以超然方式包含觀念實在性的受造物傳給我,同時又賦予我強烈的傾向相信這些觀念來自物體(這樣他就是在欺騙我)。
- 因此,這些觀念的原因必然是物體。
- 所以,物質事物存在。
- 這些物質事物存在的性質,至少包含了純粹數學所考察的廣延性質。至於其他性質(顏色、聲音、疼痛等),雖然知覺模糊,但由於上帝非欺騙者,這些性質也包含某種真理,能讓我們通過理性去理解它們。
- 自然通過感官教導我,我有一個身體,並與其緊密結合,形成一個單一的實體。疼痛、飢餓、口渴等感受是心靈與身體結合的結果,表明我不是僅僅作為舵手在船裡那樣存在於身體中。
- 自然還教導我,其他物體存在於我周圍,有些對我有利,有些有害。感官知覺的多樣性表明外部物體具有與之對應的變化(即使不相似)。
- 許多看似自然教導的信念(如真空存在、物體性質與觀念相似等)實際上是未經深思熟慮的判斷習慣。感官的真正作用是指示對身心結合體有利或有害的事物,而非揭示外部事物的本質。
- 即使上帝完美,人作為身心結合體仍可能犯錯,因為這個結合體是有限的。例如,疾病會導致身體機制產生錯誤的信號(如水腫病人感覺口渴),這雖然是身體機制的自然運作,但對身心結合體而言是錯誤的。上帝允許這種錯誤,是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健康時),這種機制是指示正確需求的最佳方式。
- 最終,通過結合所有感官的證據、記憶和理智的考察,在確信上帝非欺騙者的基礎上,笛卡兒結論,在日常生活中,感官所呈現的事物大多是真實的。過去極端懷疑(如夢境論證)現在可以被視為荒謬,因為清醒與夢境可以通過思緒的連貫性與記憶的結合來區分。
總結
《第一哲學沉思錄》的核心論點構成了一個嚴謹的論證鏈:從對一切事物的普遍懷疑出發,找到「我思故我在」這個第一個確定性基石,由此認識到心靈的本質是一個思考的實體。接著,通過對自己心中上帝觀念的仔細考察,證明上帝的存在及其非欺騙性。上帝作為真理的擔保者,確保了我們清楚明確感知的真理。最後,以此為基礎,證明了心靈與身體是兩種不同的實體,以及物質事物的存在。
笛卡兒的這部著作不僅開啟了現代哲學認識論的轉向,強調了主體的能動性與內在性,也提出了影響深遠的心物二元論。儘管其論證(特別是上帝存在證明和心物互動問題)引發了持續的爭議與反駁,但《沉思錄》所提出的問題框架與探究方式,至今仍是哲學思考的重要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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