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门格尔:principles Of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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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格爾《經濟學原理》核心論點闡述

卡爾·曼格爾在其開創性的著作《經濟學原理》中,提出了對經濟現象,特別是價值、交換和價格形成的全新視角。他將經濟學建立在個體行動和主觀評價的基礎上,而非勞動成本或客觀屬性。其核心論點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 財貨的一般理論:財貨的本質與因果關係

曼格爾首先從最基本的概念——財貨(Good)——入手。他認為,任何事物要成為財貨,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 存在人類需求;2. 該事物具有能與滿足此需求建立因果關係的性質;3. 人類認知此因果關係;4. 人類可支配該事物以滿足需求。缺乏其中任何一項,事物便失去財貨屬性。這一點強調了財貨並非事物固有的屬性,而是其與人類需求之間的一種關係。他還區分了真實財貨和假想財貨(基於錯誤認知)。

進一步,曼格爾引入了財貨的「階序」概念。直接滿足人類需求的財貨稱為第一階序財貨(消費財貨)。生產第一階序財貨所需的財貨是第二階序財貨,生產第二階序財貨所需的則是第三階序,以此類推。他強調,各階序財貨之間存在因果聯繫,高階序財貨需經由生產過程逐級轉化為低階序財貨,最終才能滿足人類需求。

在此基礎上,曼格爾提出了兩個關鍵的法則:
1. 高階序財貨的財貨屬性依賴於相應互補財貨的可支配性: 高階序財貨單獨無法滿足需求,它們必須與其他高階序財貨(互補財貨)結合才能用於生產。如果缺乏必要的互補財貨,高階序財貨將立即失去其財貨屬性。例如,擁有生產麵包所需的所有原料和工具,但缺乏燃料和水,這些高階序財貨便無法生產麵包,進而失去財貨屬性。這種互補性不僅限於同一階序的財貨,也跨越不同階序,形成一個廣泛的因果網絡。這種相互依賴關係揭示了經濟財貨之間深刻的因果聯繫。
2. 高階序財貨的財貨屬性源自於相應低階序財貨的財貨屬性: 高階序財貨之所以是財貨,是因為它們能被用於生產低階序財貨,而這些低階序財貨最終能滿足人類需求。如果某種低階序財貨不再是財貨(例如,對某種產品的需求完全消失),那麼所有專門用於生產這種低階序財貨的高階序財貨也將失去其財貨屬性。這表明價值源頭在於滿足最終需求的低階序財貨,並沿著生產鏈向上追溯到高階序財貨。這與認為財貨價值源於生產成本的傳統觀點形成了根本對立。

曼格爾也強調了時間和錯誤在財貨生產和評價中的作用。從擁有高階序財貨到獲得第一階序財貨,必然需要一個生產過程,涉及時間的流逝。同時,由於對因果過程的了解不完全或無法控制所有相關要素(如天氣),生產結果在數量和品質上都存在不確定性和犯錯的可能性。這種不確定性是人類經濟不確定性的重要來源。

二、 經濟與經濟財貨:稀缺性與財產權的基礎

人類的福祉依賴於其需求的滿足,而這種滿足通常需要提前規劃。個體經濟活動的核心是確保未來需求的滿足,即規劃其在規劃期內的「所需量」。這需要個體了解兩個量:未來所需量以及用於滿足這些需求的可用財貨量。

基於可用量與所需量之間的關係,曼格爾區分了經濟財貨(Economic Goods)與非經濟財貨(Non-Economic Goods)。
* 經濟財貨: 當人類對某種財貨的所需量大於其可用量時,該財貨便成為經濟財貨。在這種情況下,失去任何一份該財貨的實際數量,都會導致某些需求無法滿足或滿足程度降低。因此,人們會努力保有每一單位的財貨、妥善利用其屬性,並在不同重要性的需求之間進行選擇,以求最大程度地滿足需求。這種為了最大程度滿足需求而對稀缺財貨進行的謹慎處理,即為「經濟活動」(Economizing)的基礎。在社會中,這種稀缺性導致個體之間為爭奪有限財貨而產生利益衝突,進而催生了財產權(Property)制度。財產權並非任意發明,而是由財貨稀缺性必然導致的經濟現象。
* 非經濟財貨: 當人類對某種財貨的所需量小於或等於其可用量時,該財貨便成為非經濟財貨。這意味著即使滿足所有需求,仍有剩餘財貨。失去任何一份該財貨的實際數量,也不會影響需求的滿足。因此,人們無需對其進行經濟處理,它們也不是經濟活動的對象。在社會中,由於供應充足,不會產生爭奪,這種財貨的分配通常呈現出一種「共產主義」狀態,即人人可自由取用所需,無需爭奪或擁有。

曼格爾強調,財貨的經濟或非經濟屬性並非其固有性質,而是由所需量與可用量之間的關係決定的,這種關係可能會隨時改變。任何導致所需量增加或可用量減少的因素(如人口增長、需求多樣化、可用量減少),都可能使非經濟財貨轉變為經濟財貨。反之亦然。這解釋了為何同一種財貨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具有不同的屬性。財富(Wealth)被定義為個體可支配的所有經濟財貨的總和。曼格爾精闢地指出,財富的增加並非總是伴隨經濟財貨數量的增加,如果某種財貨的可用量極大,以致失去經濟屬性,它就不再構成財富,這形成了著名的「勞德代爾悖論」(Lauderdale’s Paradox),但曼格爾解釋這僅是表面上的矛盾。

三、 價值理論:主觀價值與邊際重要性

曼格爾對價值理論的貢獻是其最核心的部分,他是邊際主義革命的共同創始人之一。
* 價值的本質與起源: 價值是個體對財貨重要性的判斷。事物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個體意識到,若沒有此財貨,其某個(或某些)需求將無法滿足或滿足程度降低。價值並非財貨本身的客觀屬性,而是個體對其滿足自身需求的意義的主觀評價,植根於人類對生命和福祉重要性的認識,並將此重要性歸因於財貨。因此,價值存在於人的意識中,具有完全的主觀性。只有經濟財貨才具有價值,非經濟財貨因其充足而無價值。
* 價值的衡量: 價值的衡量源於需求的滿足對個體的重要性。不同需求的滿足對個體的重要性不同(例如,維持生命的滿足比單純的享樂更重要)。同時,對於同一種需求,隨著滿足程度的增加,後續滿足的重要性會遞減。個體在擁有一定量財貨時,會優先滿足對其最重要的需求。因此,任何一單位財貨的價值,不是由它能滿足的最重要需求決定,而是由它能滿足的「在整個可用量中,重要性最低的那個滿足」決定。如果失去這一單位財貨,個體會選擇犧牲那個對他而言重要性最低的滿足。這是邊際效用理論的核心思想,儘管曼格爾沒有使用「邊際效用」一詞,但他精確地闡述了「邊際單位」所滿足的需求的重要性決定了該單位財貨的價值。
* 高階序財貨的價值: 高階序財貨的價值並非決定其所生產低階序財貨的價值。恰恰相反,高階序財貨的價值是由其所生產的低階序財貨的「預期」價值決定的。如果預期產品沒有價值或價值很低,即使生產它需要投入有價值的高階序財貨,這些投入的高階序財貨(如果不能轉用於生產其他有價值產品)也將失去價值或價值很低。在確定高階序財貨的價值時,必須考慮到生產所需的時間以及在此期間對資本服務和企業家活動的需求。所有互補性高階序財貨(包括技術投入、資本服務和企業家活動)的總價值等於預期產品的價值。因此,單一技術投入的價值等於預期產品價值減去所有其他互補投入的價值。由於高階序財貨通常可以以不同比例結合或有替代用途,單個高階序財貨的價值是由有無該單位財貨所導致的預期滿足重要性的差異決定的。
* 土地、資本和勞動的價值: 土地、資本(表現為在一定時間內支配經濟財貨)和勞動(包括企業家勞動)的服務,作為生產要素,其價值也遵循上述高階序財貨的價值決定原則。它們的價值不是由其自身的成本或其維持生命的所需決定(批評了傳統的地租和工資理論),而是由其所生產的低階序財貨(產品)的預期價值,以及其他互補要素的價值共同決定。高階序財貨的這種價值決定關係,也構成了地租、利息和工資的基礎,這些都是由財貨的經濟屬性及其價值必然產生的經濟現象,而非倫理判斷的問題。

四、 交換與價格理論:價格的產生與形成

曼格爾認為交換不是事物固有的「以物易物」的傾向,也不是為了尋求客觀的「等價」。交換的驅動力是個體「改善自身需求滿足狀態」的經濟努力。
* 交換的基礎: 交換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存在一種關係:個體A擁有的財貨X對其價值較低,而個體B擁有的財貨Y對A價值較高;同時,財貨Y對B價值較低,而財貨X對B價值較高。這種主觀價值評價的倒置,構成了互利的交換基礎。只要個體認知到這種關係並能實際進行財貨轉讓,交換就會發生。
* 交換的界限: 交換並非無限進行。在財貨可細分或有多個單位的情況下,交換會持續到雙方都無法再通過交換額外單位來提升自身滿足狀態為止。這個界限點是雙方對交換的邊際單位的主觀價值評價達到一致(或在競爭情況下接近一致)。超過這個界限的交換將會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交換的實際成本(運輸、時間、交易費用等)會吸收一部分交換可能帶來的經濟利益,並可能限制交換的發生。
* 價格的形成: 價格(實際交換的財貨量)是交換過程的結果,是個體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過程中討價還價的表現。它並非反映兩種財貨的客觀等價,因為客觀等價並不存在。在最簡單的「孤立交換」(雙邊壟斷)中,價格的形成範圍介於買賣雙方對交換物的主觀等價之間,具體落點受談判能力等非經濟因素影響,但趨向於中間點。在有競爭的情況下,價格的 형성 범위 變得更窄。
* 壟斷下的價格形成: 壟斷者可以選擇設定銷售數量或設定價格,但不能同時決定兩者。市場需求和競爭者的購買意願決定了壟斷者策略的結果。壟斷者會選擇能為自己帶來最大總利潤的數量或價格。競爭者(購買者)的邊際評價決定了誰能買到以及買多少。壟斷下的價格形成範圍由最有購買意願的買家與次有購買意願的買家之間的邊際評價決定。
* 競爭下的價格形成: 競爭通常是壟斷隨著經濟發展的產物。競爭的存在消除了壟斷者為抬高價格而限制產量甚至銷毀產品的動機。每個競爭者都傾向於利用所有能帶來利潤的機會。競爭增加了市場上的總供應量,並將價格壓低。價格最終由需求方和供應方所有競爭者的邊際評價共同決定,趨向於供需力量平衡的水平。競爭也促進了規模化生產和經濟效率的提升。

五、 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經濟價值的中心

曼格爾區分了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但認為它們是同一種價值現象的兩種形式:
* 使用價值: 個體直接使用財貨滿足需求所獲得的重要性。
* 交換價值: 個體通過交換獲得其他財貨來滿足需求,從而體現的財貨重要性。
在孤立經濟中,只有使用價值存在。在發達的交換經濟中,財貨常常同時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兩者的大小可能不同。對個體而言,在經濟計算和行動中起決定作用的是兩者中較大的一個,這被稱為財貨的「經濟價值」的中心。這種經濟價值的中心會隨著個體需求、財貨屬性以及可用量的變化而轉移。財貨數量增加往往會降低使用價值,使交換價值的重要性凸顯。

六、 商品理論:市場性

商品是為銷售而持有的經濟財貨。曼格爾認為,商品屬性並非財貨的內在屬性,而是其與持有者之間的一種暫時關係。
他詳細分析了商品的「市場性」(Marketability),即其在特定時間和地點被經濟地出售的難易程度。市場性受到四個方面的限制:1. 對象限制(誰能買);2. 空間限制(在哪能賣);3. 數量限制(能賣多少);4. 時間限制(何時能賣)。不同商品在這些限制上差異巨大。
市場性的程度(出售的難易程度)進一步取決於市場組織的完善程度(是否存在有效的交易場所和價格信息傳播)、地理區域內交易點的密度、投機活動的活躍程度以及出售時間的緊迫性。
最後,曼格爾討論了商品的「流通性」(Circulation Facility),即其在多人之間轉手的難易程度。這不僅取決於市場性,還取決於財貨是否容易因持有者或使用而貶值、出售是否需要特殊知識或許可、價格的穩定性等因素。商品要能自由流通,必須對所有潛在持有者在各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市場性。

七、 貨幣理論:市場性最高的商品

曼格爾的貨幣理論是其價值和商品理論的自然延伸。他認為貨幣的起源不是國家法令或社會約定,而是經濟個體為更有效地進行交換而自發演化的結果。
* 貨幣的起源: 在簡單的物物交換中,找到需求匹配的交易對象十分困難。個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會意識到即使不需要某種財貨直接滿足自身需求,但若它比自己擁有的財貨更容易出售,接受它作為交換媒介能顯著提高找到所需財貨的機會。這種認知(最初由少數精明的個體獲得,後通過模仿和習慣普及)導致那些市場性最高(最易出售)的商品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即使其本身對接受者沒有直接使用價值。這些市場性最高的商品就逐漸演變成了貨幣。習慣和實踐在這一過程中起了關鍵作用。國家法令的作用只是通過使其成為普遍的支付手段來增強其貨幣屬性,而不是創設貨幣。
* 貨幣的形式: 早期不同文化和歷史時期,不同的商品因其各自的市場性優勢成為貨幣(如牲畜、獸皮、鹽、可可豆等)。隨著經濟發展和商業範圍擴大,某些商品(特別是貴金屬如銅、銀、金)因其易分割、易攜帶、易保存、市場範圍廣且穩定等特性,逐漸成為最市場性的商品,並取代了其他形式的貨幣。
* 貨幣的功能: 曼格爾批判了將貨幣視為「價值尺度」或「儲藏價值」的理論。他認為,貨幣並非客觀價值的衡量工具,因為客觀價值不存在。貨幣之所以常被用於計價,是因為它是交換中最常見的對象,且其市場性高使得其價值相對穩定,便於在實際交易中進行估算。貨幣也常被用於儲存交換財富,特別是金屬貨幣因其耐用性。但這些功能並非貨幣的本質屬性,而是其作為特定商品的結果。
* 鑄幣: 鑄幣是為了解決金屬貨幣稱量和檢驗成色的不便而產生的。國家通過在金屬塊上印上標誌來保證其重量和成色,從而顯著提高了金屬的市場性和流通性。儘管國家鑄幣可能存在不足(如重量不精確或濫發輔幣),但鑄幣本身是提高金屬貨幣使用便利性的經濟行為。

總體而言,曼格爾的經濟學體系是一個建立在徹底的主觀主義、邊際主義和方法論個人主義基礎上的統一體。他從個體的需求滿足出發,解釋了財貨的屬性、價值的來源與衡量,並進而闡釋了交換、價格、商品和貨幣等複雜的經濟現象,認為這些都是個體在特定環境下,為最大化自身福祉而進行經濟活動的必然結果。他強調經濟現象的因果聯繫和規律性,並批判了將經濟學建立在客觀屬性、勞動投入或國家法令基礎上的傳統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