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休谟: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大衛·休謨在《人類理解論》中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一、 哲學的分類與目的 (第一節)
休謨首先區分了兩種研究人性或道德哲學的方式:
1. 平易近人且受人歡迎的哲學 (Easy/Popular Philosophy): 這種哲學將人主要視為行動者,強調通過情感、品味、詩歌和雄辯來描繪美德的吸引力,激發讀者的情感,引導行為,以達致道德的提升。這種哲學貼近日常生活,容易理解,影響深遠,廣受歡迎。
2. 精確且深奧的哲學 (Accurate/Abstruse Philosophy): 這種哲學將人視為理性存在,旨在探究理解力的運作、情感的根源,以及區分真假、善惡、美醜的普遍原則。它追求深入分析和更概括性的原則,目標是獲得學者的認可,揭示隱藏的真理。雖然抽象難懂,不直接指導行為,但休謨認為這種精確的哲學對於前者至關重要,能夠提供基礎,使平易的哲學在情感、規則和推理上更加準確。它也能提升各領域的嚴謹性,並帶來純粹的求知樂趣。

休謨認為,精確哲學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揭露和摧毀虛假的、形而上學的詭辯和迷信。通過對人類理解力界限的嚴格審查,我們可以辨識出那些超出人類能力範圍的主題,從而擺脫無謂的爭論和迷信的糾纏。他主張,為了根除虛假的形上學,必須認真研究真實的形上學(即對人類心智運作的精確分析),確定心智能力及其適用範圍。這項工作雖具挑戰性,但能帶來滿足感,並且對於知識的進步至關重要。

二、 觀念的起源 (第二節)
休謨提出了其經驗論的核心原則,即「觀念複製原則」(Copy Principle)。他將人類心智的所有感知分為兩類:
1. 印象 (Impressions): 指那些更為鮮活、強烈的感知,包括所有感覺、情緒和情慾,如聽到、看到、感覺到、愛、恨、慾望、意志等當下的體驗。
2. 觀念 (Ideas): 指那些較為微弱、模糊的感知,是我們在回憶或想像時對印象的複製品或圖像,如回想某種感覺或情感。

休謨的核心論點是:所有觀念都來源於先前的印象。他提供了兩個主要論據:
1. 當我們分析任何複雜的觀念(如金山、善良的馬)時,總能將其分解為更簡單的觀念,而這些簡單觀念都能追溯到相應的簡單印象(如「金」的感覺、「山」的視覺印象、「善良」的感受、「馬」的形狀印象)。
2. 先天感官缺陷(如盲人無法擁有顏色的觀念)或缺乏特定經驗(如生活在溫暖地區的人沒有冰的觀念)會導致缺乏相應的觀念。這證明了觀念的產生依賴於先前的印象。

此原則的重要性在於,它可以作為判斷哲學術語是否有意義的「顯微鏡」。當一個哲學術語引起歧義或困惑時,我們可以追問它所代表的觀念源自何種印象。如果找不到相應的印象,那麼這個觀念很可能是空洞無物的,該術語也沒有明確意義。這有助於消除大量哲學爭論中的「無稽之談」。

三、 觀念的連結 (第三節)
休謨觀察到,即使在最自由的思維活動中,觀念的轉移也存在某種系統性和規律性。他將這種觀念之間的連結或聯想原則歸納為三種:
1. 相似性 (Resemblance): 一個觀念自然地引導到另一個相似的觀念(如一幅畫引導到它所描繪的對象)。
2. 時空上的接近 (Contiguity in time or place): 一個觀念引導到在時間或空間上與之接近的觀念(如提到一個房間引導想到同一建築物中的其他房間)。
3. 因果關係 (Cause or Effect): 一個觀念引導到作為其原因或結果的觀念(如想到傷口引導想到隨後的疼痛)。

休謨認為這三種原則是支配所有觀念連結的基本原則,是心智運作的「溫和力量」,它們使我們的思想和對話具有連貫性,並解釋了不同語言中複雜觀念的相似性。

四、 對理解力運作的懷疑 (第四節)
這是休謨懷疑論的核心部分。他將人類理性或探究的對象分為兩類:
1. 觀念的關係 (Relations of Ideas): 這種知識是先驗的,僅通過思維即可確定其真偽,其否定包含矛盾。例如,數學和邏輯命題(如「三角形內角和等於180度」)。
2. 事實的問題 (Matters of Fact): 這種知識是經驗性的,其真偽依賴於現實世界的存在與否,其否定並不包含矛盾(如「明天太陽會升起」與「明天太陽不會升起」同樣可以清楚構想)。

休謨指出,關於事實的推理都基於「因果關係」。我們之所以相信某件不在眼前的事實(如朋友在法國),是因為它與我們記憶或感官中某個事實(如收到朋友從法國寄來的信)有因果連結。

接下來,他提出了關鍵質疑:我們如何得知因果關係? 他主張:
* 因果關係知識完全來自經驗,而非先驗理性。 即使面對全新的物體,我們也無法單憑理性預測其原因或結果。火的熱度和光的透明度本身並未揭示它們的燃燒和溺水效應。這點在不尋常或涉及複雜機制的事物上顯而易見,但休謨強調它適用於所有因果關係,包括最常見的現象(如撞球的運動)。
* 原因中並未蘊含結果,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事件。 對原因的仔細檢查無法揭示其必然導致的特定結果;任何其他結果同樣可以被構想且不矛盾。因此,單憑理性無法建立從原因到結果的必然推論。

他進一步追問:我們基於經驗對因果關係進行推論(即從過去的恆常連結推斷未來)的基礎是什麼? 他展示了這種推論不能是:
* 演繹論證: 因為過去的經驗與未來的事實之間不存在邏輯必然性。未來可能與過去不同,這不矛盾。
* 蓋然性論證 (probable reasoning): 所有關於事實的蓋然性論證都預設了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的知識又來自經驗,經驗推論又預設了未來會像過去。這將導致循環論證,預設了需要證明的觀點。

因此,從「我已發現在所有過去例子中,X 恆常與 Y 連結」到「所有與 X 相似的對象在未來也將恆常與 Y 連結」的推論,並非基於任何理性過程。這是休謨的懷疑論核心所在——揭示了人類賴以生存和認識世界的因果推論沒有理性的基礎。

五、 這些懷疑的懷疑論式解答 (第五節)
面對第四節的懷疑,休謨給出了他的解答:從經驗進行推論並非基於理性,而是基於「習性」或「習慣」。
* 習性是推論的基礎: 當我們多次觀察到兩類事物(如火焰和熱)恆常連結出現後,心智便受到習性的驅使,在見到其中一類事物時,不由自主地預期另一類事物會隨之出現。這種從一個對象到其慣常伴隨者的心智推移,是習性的作用,而非理性。
* 信念的本質: 這種習性產生的預期,其感受不同於純粹的想像。休謨稱之為「信念」(Belief)。信念是一種比僅憑想像所能達到的觀念更加鮮活、有力、穩定和堅定的「構想方式」或「感受」。它不由意志控制,是心智處於特定情境(即習性已形成)時的必然結果。
* 習性的普遍性與重要性: 習性是人類生活的偉大嚮導,它使經驗對我們有用,使我們能預期未來並據此行動。如果沒有習性,我們的知識將僅限於當下的記憶和感官,無法規劃未來,也無法利用自然力量。這種由習性產生的因果推論對於生存至關重要,自然將其託付給本能或機械力量(習性),而非緩慢、易錯且幼年缺乏的理性。

休謨認為,習性不僅解釋了我們如何從經驗中推斷因果,也解釋了「信念」的本性。他藉助「相似性」和「接近性」原則來類比證明,當這些關係與一個當下的印象結合時,也能賦予相關觀念更強的鮮活度和力量,這與信念的感受相似。

六、 必然連結的觀念 (第七節)
承接第四和第五節,休謨再次深入探討「必然連結」、「力量」或「能量」的觀念來源。他重申:
* 外部事物無法提供必然連結的印象: 觀察物體運作時,我們只看到一個事件在另一個事件之後發生,從未感知到它們之間的任何力量或連結。單獨的物體並未通過其感官性質揭示任何產生他物的能力。
* 自身意志亦無法提供必然連結的印象: 無論是意志控制身體(肢體運動)還是控制心智(產生觀念),我們所意識到的只是意志的行動和隨後的結果,而非意志如何產生結果的力量本身。意志的控制範圍有限且可變,這點只能通過經驗得知,而非內部覺知到力量的性質。這反駁了一些哲學家(如偶因論者)將所有自然力量歸於上帝的意志的觀點,因為我們對上帝意志的力量同樣無知。

因此,休謨總結:必然連結的觀念並非來自任何單一事件的觀察或內省,而是來自觀察多個相似事件的重複出現。 在觀察到兩類事件(如原因和結果)恆常連結多次之後,心智因習性而產生一種由原因推移到結果的「內在感受」或「決定」。正是這種心智的「內部印象」,構成了「必然連結」觀念的原始來源。

他給出了兩種等價的「原因」定義:
1. 原因是一個事件,其後總是跟隨另一個事件;所有與第一個事件相似的事件,其後總是跟隨與第二個事件相似的事件。(基於外部的恆常連結)
2. 原因是一個事件,其出現總是使思想依習性轉移到另一個事件的觀念。(基於內在的心智推移)

這些定義都將因果關係理解為一種外部的恆常連結與內在的心智聯想的結合,而無法捕捉到物體本身所具有的某種獨立存在的「力量」。

七、 自由與必然 (第八節)
休謨認為關於「自由」與「必然」的漫長爭論,實際上是出於對術語意義的誤解。他旨在證明,在合理的定義下,所有人都同意人類行為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自由。
* 必然性與人類行為: 根據他之前定義的必然性(恆常連結與心智推論),休謨主張人類的自願行為同樣符合必然性。他論證:人類行為在各時代、各地區表現出普遍的統一性;特定動機在相似情境下恆常導致特定行為;我們根據經驗從人們的行為推斷其性格和動機,反之亦然。這種基於經驗的推斷是日常生活、歷史、政治、道德科學的基礎。就像自然現象一樣,看似不規則的人類行為可以歸因於隱藏的或複雜的動機和情境,而非缺乏必然連結。因此,人類行為與自然界的因果鏈一樣,都具有必然性。
* 自由的定義: 休謨將「自由」定義為「依意志的決定行動或不行動的力量」。這種「假定性自由」(如果我們選擇如此,我們就可以如此行動)是指沒有外部的強迫或約束,與其對立的是「約束」(constraint),而非「必然性」(necessity)。
* 兼容論 (Compatibilism): 休謨的核心論點是,這種定義下的自由與他定義下的必然性是完全兼容的。人類行為是必然的(由其性格、動機必然決定),同時也是自由的(如果他意願如此,他就可以如此行動而無外在阻礙)。
* 必然性對道德的重要性: 休謨反駁了必然性有害道德的觀點。他認為,恰恰是必然性使得人類行為可以歸責。行為之所以能帶來讚揚或責備,是因為它們源自行為者的性格和動機(即具有必然連結)。如果行為是偶然的、與性格無關,則無法對行為者進行道德評價。懲罰和獎勵的有效性也預設了動機對行為有必然影響。
* 自由對道德的重要性: 缺乏自由(即受到約束)的行為,不是意志的結果,故無法進行道德歸責。
* 關於上帝與罪惡的難題: 他承認,如果將所有行為追溯到上帝作為最終的必然原因,如何協調上帝的至善與罪惡的存在是一個棘手的神學難題。但他認為這是超出人類理性範圍的奧秘,不應因此否定人類行為本身的必然性與自由的兼容性。

八、 奇蹟 (第十節)
休謨運用其因果關係原則來質疑基於證詞的奇蹟。
* 信念與證據的比例: 智者根據證據的強度調整其信念。經驗是事實推論的唯一嚮導,但經驗可能不完全一致。我們根據過去經驗的恆常性確定證明的強度,根據經驗的變異性確定蓋然性的強度。
* 證詞的基礎: 我們相信證詞,是因為我們有相信證詞的經驗(即發現人們通常說真話)。證詞的效力取決於證人的品格、數量、講述方式以及事實的性質。
* 針對奇異事件的證詞: 當證詞旨在確立一個不尋常或奇異的事實時,我們對這種證詞的信心與我們對該事實不發生的經驗之間的信念形成衝突。事實越奇異,反對它的經驗越強烈。
* 針對奇蹟的證詞: 奇蹟是違反自然定律的事件。自然定律是基於「堅實且不可改變的經驗」確立的(即有針對其反面的「證明」)。因此,針對任何奇蹟,都存在一個來自經驗的「直接且完整的證明」反對其發生。
* 休謨的準則: 「沒有任何證詞足以確立一個奇蹟,除非其虛假比其試圖確立的事實更加不可思議。即使如此,也存在論證的相互抵消,更強的一方僅保留抵消另一方後剩下的力量。」
* 為何針對宗教奇蹟的證詞總是不足: 休謨提供了四個理由:
1. 歷史上沒有奇蹟具備足夠數量且無可置疑的可靠證人(智慧、教育、品行、名譽、在公開場合發生)。
2. 人類天性有對奇異事件的熱愛,以及宗教熱情會導致人們自我欺騙或故意欺騙,這削弱了證詞的可信度。
3. 奇蹟的報告主要發生在無知和野蠻的民族或時代;隨著文明和知識的發展,奇蹟報告越來越少。這表明它們源於迷信和輕信,而非真實事件。
4. 不同宗教的奇蹟相互對立,每個奇蹟都旨在確立自己的宗教系統,同時反駁所有其他宗教系統及其奇蹟。因此,所有宗教奇蹟的證詞相互抵消,極大削弱了彼此的可信度。

休謨總結,沒有任何證詞能為任何奇蹟達到證明,甚至蓋然性也很低。即使能達到證明,也將被來自自然法則的證明抵消。他認為,基督教(及其他所有基於奇蹟的宗教)的信仰最終不是建立在理性論證(基於奇蹟證詞)之上,而是基於奇蹟——心智因信仰而相信最違反習性和經驗的事物,這本身就是一個持續的奇蹟。

九、 特定天意與未來狀態 (第十一節)
本節通過虛構的伊比鳩魯與雅典人的對話(實際上是休謨自己的論證),探討從自然界的秩序推斷神(作為原因)的屬性,並據此推斷未來事件(如來世的報應)的合理性。
* 從結果到原因的推論: 承認自然界的秩序和設計可以作為推斷存在智能設計者(神)的依據(從結果推斷原因)。
* 原因應與結果相稱: 休謨主張,從結果推斷原因時,賦予原因的屬性應嚴格與結果所顯示的相稱。我們不能賦予原因超出產生已知結果所需的任何額外屬性。
* 不能從推斷的原因反推新結果: 正因為我們對原因(神)的了解完全來自其作用(自然界),我們不能再從推斷出的原因及其歸屬的屬性(如完全的仁慈和公正)來反推或添加任何新的結果(如未來世界的完美秩序或賞罰)。我們不能因為認為某個屬性(如公正)在現有世界中未完全展現,就斷定它會在未來世界中完全實現。這樣做是從想像中的原因屬性反推結果,而非從經驗到的結果推論原因。
* 與人類工作的類比失效: 不能用人類建築房屋的例子來類比。我們從半成品推斷建築師,並預期房屋會完工,是因為我們通過廣泛經驗了解「人類」的性質、動機和行為模式,這些獨立於正在觀察的特定建築物。而我們對「神」的了解僅限於其「作品」(自然界),沒有其他獨立經驗來源。
* 宗教假設的局限性: 休謨(借伊比鳩魯之口)認為,宗教假設只能用來解釋已知的現象,但不能據此預測任何新的事實、推斷任何新的事件,或提供不同於日常經驗所提供的行為準則。關於來世賞罰的信念,若非基於經驗,便是無根據的推測。
* 社會層面的影響: 雖然理性上不能從宗教假設推斷新事實,但人們實際上會這樣做,並受此影響其行為。因此,從社會維穩角度看,主張宗教無影響力的哲學家可能並非「好的公民」,但從理性自由和防範狂熱迫害的角度看,哲學辯論應被容忍。

十、 懷疑論哲學 (第十二節)
休謨在本節總結並評估了不同形式的懷疑論。
* 先前的懷疑論 (Antecedent Scepticism): 如笛卡兒主張在開始研究前徹底懷疑一切,包括感官和理性能力本身。休謨認為這種懷疑是無法實行的,也是無法治癒的。因為要克服對理性的懷疑,仍需依賴理性本身。然而,適度的先前懷疑(審慎、不偏不倚)作為哲學準備是必要的。
* 隨後的懷疑論 (Consequent Scepticism): 這是哲學探究本身產生的懷疑,源自對人類理解力局限性的發現。
* 針對感官的懷疑: 人們天性相信感官直接呈現外部獨立存在的物體。但哲學告訴我們感官僅呈現心智中的印象或表象。我們沒有理性或經驗證據證明這些印象源自外部獨立存在的物體,或二者相似。現代哲學關於第二性質(顏色、聲音等)僅存在於心智中,第一性質(廣延、堅實)也是通過感官感知,進一步加強了這種懷疑。最終可能導致對外部世界存在的深刻懷疑。
* 針對抽象推理的懷疑: 關於空間和時間(如無限可分性)的數學結論,雖然證明嚴謹,但似乎包含荒謬和矛盾,使理性陷入困惑和猶豫。
* 針對事實推理的懷疑: 這是基於第四節的論證,即所有關於因果和事實的推論最終基於習性而非理性。

  • 極端懷疑論 (Excessive/Pyrrhonian Scepticism): 這種懷疑論試圖對所有知識和判斷都產生徹底的懷疑。休謨認為這種懷疑論在論證上難以駁倒(尤其是在學術討論中),但它在實踐上是無用的、不穩定的,且對人類生活有害。自然本能的力量(如行動、感官信念)遠強於任何懷疑論證,使得徹底的懷疑論在學術殿堂之外無法立足。
  • 溫和懷疑論 (Mitigated Scepticism): 這是休謨所提倡和最終接受的立場,是極端懷疑論經由常識和反思調整後的結果。其益處在於:
    1. 限制獨斷: 認識到人類理解力的局限性,可以使人更加謙遜、審慎,不至於過於獨斷或偏狹。
    2. 限制探究範圍: 促使我們將探究範圍限制在與日常生活和經驗相關的主題上。超出此範圍(如關於世界起源、精神領域、未經經驗證實的神學推斷)的宏大問題,應當放棄,因為它們超出人類能力的範圍。

休謨總結了合理的學術探究範圍:
* 抽象科學: 數量與數字(數學)。這是唯一可以進行嚴格證明的地方。
* 事實與存在: 基於經驗的推理(自然科學、歷史、地理等)。
* 神學: 若基於經驗則合理,但最終基於信仰和啟示。
* 道德與評論: 屬於品味和情感範疇,但其原則可通過研究人類天性(事實問題)來確立。

最終,休謨提出一個著名的判斷標準:如果一本書(例如神學或經院形而上學)既不包含關於數量或數字的抽象推理,也不包含關於事實或存在的經驗推理,那麼它只包含詭辯與幻覺,應付之一炬。這強調了經驗和數學作為人類知識的基石,同時劃定了理性能力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