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識讀本:Wittgenstein
作者 A. C. Grayling 在這本書中,向非哲學專業讀者勾勒出維根斯坦思想的主要輪廓,並闡述其思想在二十世紀分析哲學中的地位。作者強調,維根斯坦的作品數量龐大、複雜且晦澀,導致了諸多相互競爭的解釋,因此本書的目的僅在於提供一個概要性的解釋。雖然維根斯坦的一些追隨者認為對其思想進行簡短介紹是錯誤的,因為他的思想已被壓縮至極致,需要展開和追蹤其聯繫,且晚期思想風格上反對系統化,但作者並不同意此觀點。作者認為維根斯坦的作品不僅可以概括,而且迫切需要概括,尤其是在其晚期作品風格雖不系統,但內容卻包含可被辨識、陳述和解釋的關鍵論點及邏輯依賴關係。
本書的核心在於闡述維根斯坦哲學思想的兩個主要階段:早期思想(集中體現於《邏輯哲學論》)和晚期思想(集中體現於《哲學研究》等)。儘管兩個階段的思想存在顯著差異,甚至晚期思想是對早期的重大修正與揚棄,但貫穿始終的是一個核心信念:哲學問題的解決有賴於對語言運作方式的正確理解。維根斯坦認為,對語言邏輯的透徹理解將揭示語言能力的界限,進而顯示出許多傳統哲學問題實為源於對語言誤解而產生的假問題。
早期哲學:《邏輯哲學論》(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邏輯哲學論》的核心論點是語言與世界共享一種潛在的邏輯結構。理解這種結構,就能劃清語言能夠清晰且有意義地「說」的界限,進而劃清思想的界限。維根斯坦在書的開頭和結尾都宣稱:「凡是可說的,都能說得清楚;凡是不可說的,必須保持沉默。」(T 3, 7)這意味著哲學的真正任務不是提出理論,而是澄清思想和語言的性質,一旦澄清完成,傳統哲學問題將自行消失,因為它們試圖「說」的內容實際上是不可說的。
這部早期作品受到弗雷格(Gottlob Frege)和羅素(Bertrand Russell)在邏輯和哲學基礎方面的研究影響極深。其中一個關鍵的背景是羅素對日常語言「誤導性」的關注,特別是其「摹狀詞理論」(Theory of Descriptions)。羅素分析像「現任法國國王是明智的」這樣的句子,揭示其表層語法形式(主詞-謂詞)如何誤導我們認為「現任法國國王」這個詞項指稱某個存在物(即使是「非現實存在」的存有物)。羅素的分析將其轉化為邏輯形式(「存在一個法國國王;並且只有一個法國國王;並且那個法國國王是明智的」),揭示了其意義的複合性質,並解釋了為何該命題是假的(因為不存在這樣的國王),而無需假設任何奇怪的「非現實存在」物。維根斯坦對羅素的這一分析大加讚賞,認為它展示了命題的表層邏輯形式不必是其真實邏輯形式,這正是他《邏輯哲學論》中探索「語言邏輯」的核心動機。
《邏輯哲學論》的結構嚴謹,由七個主要命題及其分級註解組成。其核心論點如下:
- 世界與事實的結構: 維根斯坦認為世界是「一切發生的事情的總體,而不是事物的總體」(T 1.1)。發生的事情,即「事實」(facts),是由「事態」(states of affairs)的存在組成的(T 2)。事態是「對象」(objects)的組合(T 2.01),而對象是「簡單的」(T 2.02),不可再分析的。對象的組合方式構成了事態的「結構」(T 2.032)。現存事態的總和構成了世界,而現存事態的總和也決定了哪些事態不存在(T 2.05)。事態的存在與不存在構成了「實在」(reality)(T 2.06)。對象是「不可改變和持續的」(T 2.0271),而它們的結構組合則是「變化和不穩定的」。維根斯坦並未給出具體的對象、事態、事實的例子,他認為這是經驗科學(如心理學)的任務,而哲學的任務是揭示這種邏輯結構的必要性。
- 語言與命題的結構: 語言是「命題的總體」(T 4.001)。命題是思想的表達(T 3.1),而思想是「事實的邏輯圖像」(T 3)。命題由「基本命題」(elementary propositions)構成,基本命題是「名字」(names)的組合或「串聯」(T 4.22)。名字是語言的「簡單記號」(T 3.2),其「意義就是對象」(T 3.203)。一個命題只有一個「完全分析」(T 3.25),其分析終止於對象的命名。
- 圖像理論(Picture Theory): 語言與世界之間的關聯通過「圖像關係」來實現。一個命題之所以有意義,是因為它是實在的圖像(T 4.01)。就像巴黎法庭用玩具汽車和玩偶來描繪交通事故一樣,圖像通過其元素的排列方式來表示實在中事物的排列方式(T 2.14, 2.15)。圖像之所以能描繪事物,是因為圖像與被描繪的事物具有共同之處,即它們的「圖像形式」(pictorial form)(T 2.17),而圖像形式就是「邏輯形式」(logical form)(T 2.181)。命題作為思想的表達,就是事實的邏輯圖像。理解一個命題就是知道它所代表的事態(T 4.021),命題「顯示」其意義(T 4.022)。圖像與實在的相符或不符決定了命題的真或假(T 2.21)。
- 命題的真值功能性: 複合命題是其構成基本命題的「真值函數」(truth-function)(T 5)。這意味著複合命題的真值完全取決於其基本命題的真值及其組合方式(通過邏輯聯結詞,如「並且」、「或者」、「如果…那麼…」、「非」)。維根斯坦甚至認為所有邏輯聯結詞都可以通過一個單一的「非與」(NAND)操作來定義。邏輯學的命題(如重言式)總是真的,矛盾式總是假的,它們不依賴於任何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因此「不說關於世界的任何東西」(T 6.11),它們僅「顯示」世界的邏輯形式,即語言與世界必須如何構成才能使有意義的命題成為可能(T 6.124)。
- 哲學的性質與界限: 由於只有描述事實的命題(即自然科學的命題)才有意義,哲學的命題,以及倫理學、美學、宗教和「生命的問題」(T 6.52)的命題,都不是關於事實的,因此是「無意義的」(senseless)。這並不意味著這些領域本身是無意義的,而是說關於它們的「說」是無意義的。哲學的任務不是建立理論體系,而是「邏輯地澄清思想」(T 4.112),哲學是「一種活動」,其命題是「闡明」(elucidations),用作爬上階梯後即可拋棄的梯子(T 6.54)。倫理、宗教等「高層次」的事物「顯示自身」(show themselves),是「神秘的」(mystical),無法言說(T 6.522, 6.44)。維根斯坦認為,倫理價值超然於偶然性的事實領域之上,而只關乎「世界作為一個整體」(T 6.44, 6.45)。
作者對《邏輯哲學論》的評論指出,雖然其結構優美且嚴謹,但這是以過度簡化為代價的。維根斯坦假定語言有一個單一的本質邏輯,而這種觀點忽略了語言的多樣性用途(提問、命令、承諾等),只專注於陳述事實的命題。此外,其核心概念「對象」、「名字」等保持未解釋狀態,使得圖像理論難以驗證。書中缺乏論證,主要依賴斷言、例證和隱喻。維根斯坦本人後來也拋棄了這些核心教條。儘管如此,《邏輯哲學論》因其作為一個極端的「邏輯原子論」例子而具有歷史意義,更重要的是,它是維根斯坦晚期哲學的起點,無論是正面的繼承還是負面的反駁。
晚期哲學:《哲學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及相關作品
維根斯坦的晚期思想,尤其體現在《哲學研究》中,是對《邏輯哲學論》核心觀點的徹底背離與修正。他放棄了語言具有單一本質邏輯的觀念,轉而認為語言是多樣化的「語言遊戲」(language-games)的集合,每個語言遊戲都有其自己的邏輯。意義不再是詞項與對象之間的指稱關係,而是表達式在不同語言遊戲中的「使用」(use)。語言並非獨立存在的抽象系統,而是「編織」在人類活動和行為的整體模式中,即一種「生活形式」(form of life)的一部分。
- 哲學方法: 晚期維根斯坦認為,哲學問題源於我們對語言運作方式的誤解,尤其是混淆了不同語言遊戲的「語法」(grammar)。哲學的任務是「溶解」這些問題,而非建立新的理論體系。哲學是一種「治療」(therapy),「哲學家的問題處理,就像對待疾病一樣」(P 255)。方法是「考察」語言的實際運作(P 109),區分「表層語法」和「深層語法」(P 664),通過「重排」我們已知的關於語言的知識來獲得洞察(P 90)。哲學只「呈現一切」(P 126),不解釋也不推導。
- 意義與使用: 晚期維根斯坦通過批判奧古斯丁對語言學習的描述(這與《邏輯哲學論》的觀點相似),駁斥了「意義是命名」、「意義是詞項所代表的對象」的觀點。他指出,單純的「指示定義」(ostensive definition)無法確立意義,因為要理解指示行為(例如,指著桌子說「桌子」)是在命名對象,學習者必須已經掌握了命名對象的語言遊戲。命名本身是一種語言遊戲,而不是意義的基礎。因此,他提出「詞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使用」(P 43)。「使用」是一個廣泛的概念,涵蓋詞語在不同語言遊戲中的功能、目的、角色等,沒有單一公式可以概括。
- 理解與遵循規則: 晚期維根斯坦認為,理解語言(或一個表達式)不是一種內在的心理過程或狀態(例如,心中浮現圖像),而是一種「技術的掌握」(P 199),即知道如何使用該表達式。理解的能力體現在公開的行為和實踐中,而非隱藏於個人內心。掌握技術涉及「遵循規則」。維根斯坦批判了將遵循規則視為由外部強制或由內部心理機制決定的觀點(如「演算」或「機器」模型)。他認為,規則的強制力或規範性來自於社群內的「習俗」(custom)、共識和訓練(P 198, R p. 322)。遵循規則是一種根植於社群 Praktik 的「實踐」(practice),「認為自己在遵循規則並不等於遵循規則。因此,不可能『私下』遵循規則」(P 202)。 규칙 是社群成員之間達成一致並通過訓練傳承下來的。這種一致性是「生活形式」的一部分。
- 生活形式: 「生活形式」是晚期維根斯坦哲學的基石概念,是各種語言遊戲得以存在和獲得意義的最終根據(P 19, 23, 241, P II p. 174, 226)。它包括人類共有的行為模式、自然反應、習俗、傳統以及對世界的根本假設。語言內嵌於這種生活形式之中,其表達式的意義由使用者的共同視角和性質賦予。對概念或實踐的辯護最終會結束於「生活形式」這個「基岩」(bedrock)(P 217),我們只能說「這就是我們做的方式」(P 217)。與《邏輯哲學論》不同,這裏的根據不是獨立於語言的邏輯結構或世界,而是我們共有的、實際的生活和實踐。
- 私有語言論證(Private Language Argument): 晚期維根斯坦提出,不存在一種其詞語意義只有說話者本人能夠理解的「邏輯上的私有語言」(logically private language)(P 243-363)。這個論點是其關於遵循規則必須是公共實踐這一觀點的直接推論。如果一種語言是私有的,那麼它的規則遵循就無法被外部檢查或糾正,個體將無法區分自己是在正確地遵循規則還是在錯誤地自認為遵循規則。例如,關於痛苦的詞語,維根斯坦認為它不是通過內在指示來命名的私有感覺的標籤,而是對痛苦的「自然表達」(如哭泣、呻吟)的習得性替代或延伸(P 244, 256-7)。我們用來談論自己內心狀態的語言與談論他人狀態的語言一樣,都依賴於公共的「判據」(criteria),這些判據是詞語應用的理由或依據,介於演繹性(必然性)和歸納性(僅僅是症狀)之間。判據是詞語意義的一部分,但不足以構成定義。
- 心靈與知識的哲學(哲學心理學): 與《邏輯哲學論》將心理學視為經驗科學不同,晚期維根斯坦將心理概念的考察置於中心位置。他駁斥了笛卡爾傳統以來將心理狀態(感覺、思維、情感、意圖等)視為內在的、私有的實體,以及將對這些狀態的認識視為一切知識的基礎的觀點。維根斯坦認為,「我疼痛」、「我期待」、「我意圖」等第一人稱心理狀態表述,不是對內在狀態的「報告」或「描述」,而是這些心理狀態的「表達」(expression)(P 246, 253, 343, Z 545)。它們是行為模式的一部分。對他人心理狀態的認識不是通過類比推理,而是通過公共的判據,這些判據體現在他人的行為和語言中(Z 220-1, 225)。「我們看見情感」,就像看見臉上的表情一樣直接。
- 知識與確定性: 在《論確定性》(On Certainty)中,維根斯坦對穆爾(G. E. Moore)關於「我知道我有手」等常識性命題是確定的知識的論點進行了回應。維根斯坦同意駁斥笛卡爾式的普遍懷疑,但他認為穆爾對「知道」這個詞的使用是錯誤的。維根斯坦提出,「知道」只能應用於可以合理懷疑的情況;在那些構成我們語言遊戲和生活形式「框架」的基礎性信念(例如,物理對象存在,世界存在了很久,我有手等)面前,懷疑是「無意義的」(senseless)或「空洞的」(hollow)(C 121, 370, 312)。這些基礎性命題是「語法性的」,它們不是經驗知識,而是我們的懷疑和探究得以進行的「鉸鏈」(hinges)(C 341)或「支架」(scaffolding)(C 211)。我們的生活和行為本身就展現了對這些信念的確定性(C 7)。辯護和給出理由的過程最終結束於這些被接受的實踐和生活形式(C 204)。這種「基礎」不是絕對不變的,而是相對穩定的,像河流的河床和河岸一樣(C 96, 9)。
作者對維根斯坦晚期哲學的評論也指出了一些問題。他認為晚期哲學中許多核心概念(語言遊戲、使用、生活形式、判據)模糊不清或帶有隱喻性,雖然這是維根斯坦避免系統理論化的有意為之,但也導致其觀點難以精確把握和應用。強調「使用」作為意義的核心,可能無法完全解釋意義的全部內容,例如知道拉丁詞的意義但不了解其用法,或者知道某些詞的用法但不了解其意義。維根斯坦的觀點似乎有時暗示一種「反實在論」或「認知相對主義」,認為真理、實在等概念依賴於「生活形式」內部的一致性和規則,而非獨立於語言和思想的外部世界。如果不同生活形式之間的認知差異是根本性的,那麼理解和跨文化溝通將變得不可能,這與我們實際能夠認識文化差異的事實相矛盾。此外,私有語言論證中,維根斯坦似乎在「語言是邏輯上公共的」和「不存在邏輯上私有語言」這兩個強度不同的論點之間搖擺,而他的規則遵循理論強烈暗示語言必須是邏輯上公共的,這將排除偶發性私有語言的可能性,這是個有爭議的結論。同時,如果規則由社群內部一致性構成,那麼社群本身又如何判斷其是否正確地遵循規則?這似乎將個體私有語言面臨的問題轉移到了社群層面。
維根斯坦與當代哲學
作者認為,儘管維根斯坦被一些人評價為二十世紀最重要或最有影響力的哲學家,但實際上他在當代哲學中的直接影響並不像這些評價所顯示的那麼廣泛。主流分析哲學並未接受他「哲學問題源於語言誤解」的核心診斷以及「哲學是治療,應避免理論」的方法論。大多數當代哲學家仍然在系統地探討維根斯坦認為會消失的傳統哲學問題,他們的治學方向更多地繼承了弗雷格和羅素的傳統。維根斯坦的影響更多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他的學生形成了一個獨特的「維根斯坦學派」,這個學派專注於研究和闡釋他的著作;二是他的某些特定思想,尤其是在心靈哲學領域(例如,關於心理概念並非指稱內在私有實體,以及由此引發的關於遵循規則和私有語言的討論),已經融入到更廣泛的哲學討論中,引發了許多思考和新的視角,儘管這些思想本身也常常面臨解釋上的困難和爭議。作者對維根斯坦的最終評價持保留態度,認為判斷其歷史地位尚早,同時也指出其著作風格(散文式、隱喻多、論證少)雖然有其獨特的魅力,但也可能導致不清晰,使得其核心理論難以把握。他認為維根斯坦的價值或許更多在於其引發思考的啟發性,而非其提供已解決問題的明確理論。
總結來說,本書主要論述了維根斯坦思想從早期的邏輯原子論和圖像理論,轉向晚期的多樣化語言遊戲、意義即使用、遵循規則的公共性和生活形式基礎的哲學轉變。作者解釋了這些核心思想,並探討了它們在心靈哲學和知識論中的應用,同時也誠實地指出了維根斯坦思想中存在的模糊性、潛在矛盾以及學術界對其觀點的批評與限制性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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