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尔顿·弗里德曼:capitalism And Freedom
好的,這是一份根據提供的資料所提取並詳盡解釋的主要論點:
這份資料來自米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的著作《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特別是其序言、導論以及各章節的介紹和部分內容。書中的主要論點圍繞著經濟自由與政治自由之間的關係,以及在一個強調個人自由的社會中,政府應該扮演的角色。
核心論點:經濟自由是政治自由不可或缺的條件。
傅利曼認為,經濟安排在促進自由社會中扮演雙重角色:首先,經濟自由本身就是自由的組成部分,是目的;其次,經濟自由是實現政治自由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 經濟自由作為目的: 傅利曼駁斥了將經濟自由視為次要、僅與物質生活相關的觀點。他強調,無法自由支配個人收入(如強制購買政府管理的退休契約)、無法自由選擇職業(如執照制度)、無法自由進行跨國交易(如外匯管制、關稅、配額)等經濟限制,與公民自由或政治自由(如思想、言論自由)在本質上沒有區別,同樣是對個人自由的剝奪。對普通公民而言,經濟自由的直接重要性至少可與其作為政治自由手段的間接重要性相媲美。
- 經濟自由作為手段: 傅利曼的核心主張是,經濟自由之所以能促進政治自由,是因為它分散了權力。在一個競爭性的資本主義自由市場中,經濟權力是分散的,沒有任何單一實體(包括政府)擁有絕對的控制權。這種分散的經濟權力可以制衡政治權力。歷史證據表明,高度政治自由的社會也都採用了類似自由市場的經濟組織方式(例如19世紀的西方世界、古希臘、羅馬早期),雖然有自由市場不一定保證政治自由(例如法西斯國家),但沒有自由市場(例如極權社會)則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政治自由。他以溫斯頓·邱吉爾在二戰前被英國廣播公司(政府壟斷)拒絕廣播的例子,以及好萊塢「黑名單」最終因市場力量難以維持的例子,說明了自由市場如何提供獨立的資源和選擇,保護持異見者的生存和發聲空間,使其不完全依賴於政治權力的意志。市場的非個人化特性(例如購買麵包時不會考慮生產者的膚色或政治觀點)也有助於保護少數群體免受多數群體的歧視。
次要論點:在自由社會中,政府的角色必須是有限且分散的。
傅利曼認為,政府是必要的,但也是自由的潛在威脅,因為它集中了權力。為了從政府的承諾中獲益,同時避免其對自由的威脅,需要遵循兩個原則:
- 限制政府的範圍: 政府的主要職能是保護個人自由,免受外部敵人和內部同胞的脅迫。這包括維持法律和秩序、執行私人契約、促進競爭性市場以及提供一個穩定的貨幣框架。超出這些基本職能,政府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幫助個人共同完成一些單獨難以實現的事情,但任何此類擴展都充滿危險,必須權衡利弊,且應主要依賴自願合作和私人企業。
- 分散政府的權力: 如果政府必須行使權力,應盡可能靠近人民,例如在縣級優於州級,州級優於聯邦級。權力越分散,個人對政府行為的選擇和逃避空間就越大,對政府形成制衡。中央集權的吸引力在於其看似高效,但權力集中也意味著作惡的能力增加,且今天的掌權者可能與明天的不同。傅利曼強調,文明的偉大進步往往來自於個體天賦、少數觀點和允許多樣性的社會氛圍,而非政府的集中規劃。政府無法複製個體行動的多樣性。
政府應扮演的角色和不應扮演的角色:
基於上述原則,傅利曼進一步闡述了政府在自由社會中的具體角色:
- 規則制定者和仲裁者(必要角色): 政府應提供一個框架,以便人們可以修改規則、仲裁對規則含義的分歧,並對不遵守規則的少數人執行規則。這包括定義和執行財產權、維持法律和秩序以及提供一個穩定的貨幣框架(儘管實現方式需要限制政府的裁量權)。
- 處理技術性壟斷和外部性(有限的可能角色): 在某些情況下,純粹的自願交換成本極高或幾乎不可能,例如技術性壟斷(如單一公用事業)或「鄰里效應」(如污染)。政府干預可能在此類情況下被考慮。然而,傅利曼對此類干預持謹慎態度,認為政府監管或國營企業往往效率低下且難以糾正,甚至可能被特殊利益俘獲。他傾向於在可容忍的情況下選擇不受監管的私人壟斷,認為市場的動態變化可能最終破壞其壟斷地位。對於鄰里效應,他承認其合理性,但強調政府干預本身也有成本和新的鄰里效應,必須仔細權衡。他認為許多基於鄰里效應的干預是藉口而非真正的合理應用。
- 家長主義(極度有限的角色): 自由是針對負責任的個體的。對於不負責任的個體(如精神病人或兒童),家長主義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可能需要介入來補充私人慈善和家庭對這些個體的照護。然而,這應僅限於真正不負責任的個體,對負責的成年人實施家長主義是自由主義者極力反對的。
- 不應扮演的角色(現狀的批判): 傅利曼列舉了一系列他認為無法根據上述原則合理證明的政府活動,包括:農業價格支持、關稅和出口限制、政府控制產出(如石油限產)、租金和工資控制、行業詳細監管(如ICC、FCC、銀行業)、現行社會保障計劃(特別是強制性老年和遺產保險)、職業執照制度、公共住房和其他住房補貼、和平時期徵兵、國家公園(城市公園除外)、郵件運輸的法律壟斷、公共經營的收費公路等。
對具體政策領域的應用和批判:
傅利曼將上述原則應用到具體的經濟政策領域,並對當時(以及現在)的政府干預措施進行了尖銳批判:
- 貨幣控制(第三章): 傅利曼認為,經濟不穩定(如大蕭條)是政府貨幣政策失誤的結果,而非自由市場的內在缺陷。他批判由獨立的中央銀行實行自由裁量貨幣政策的模式(以聯邦儲備系統在1929-33年的表現為例),認為這將過大的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中。他主張應以立法規定的「規則」取代自由裁量權,例如規定一個穩定的貨幣供給增長率,就像憲法中的權利法案限制政府對言論的自由裁量一樣。
- 國際金融與貿易安排(第四章): 他認為,為了解決國際收支問題而實施的政府控制(如固定匯率、外匯管制、進口配額)是對經濟自由的嚴重威脅,可能導致全面的集權經濟。他批判金本位制在實踐中已變成政府管理的「偽金本位」,並嚴厲批評美國政府在1933年沒收黃金和廢除黃金條款的行為是對私人財產原則的根本破壞。他主張放棄固定匯率制,採用由市場決定的自由浮動匯率制,認為這是解決國際收支問題的唯一與自由市場一致的機制,並將使全面自由貿易成為可能。他主張美國應單方面取消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而非等待他國對等。
- 財政政策(第五章): 傅利曼批判以財政政策作為經濟「平衡輪」的觀點,特別是通過增加政府支出來應對衰退的做法,認為這導致政府規模不斷擴大且自身成為不穩定的來源。他質疑政府支出相對於稅收的增加必然具有擴張性的說法,認為這在理論上並不顯然,實證研究也未能有力支持。他主張財政政策應遵守規則:政府支出應完全基於社會對公共服務的需求,稅率應平均而言足以覆蓋支出,避免為穩定目的而頻繁改變支出或稅率。
- 政府在教育中的角色(第六章): 他質疑政府直接運營學校的必要性,認為這無法通過公民教育的「鄰里效應」或「技術性壟斷」得到完全證明。他主張政府應資助公民教育(通過發放用於「批准」學校的學券或代金券),並強制達到最低教育水平,但應允許私人機構(營利或非營利)運營學校並展開競爭。這將增強家長選擇學校的自由,提高教育體系的效率和多樣性,並改善教師的薪資結構。對於職業和專業教育,他認為這是一種人力資本投資,應由個人承擔成本並獲得回報,市場失靈(如難以獲得貸款)是主要問題,政府可以考慮股權投資(分享未來收入的百分比)而非直接補貼。
- 資本主義與歧視(第七章): 傅利曼認為,資本主義通過分散經濟權力,使市場交易與個人特徵(如種族、宗教)脫鉤,從而成為減少歧視的主要力量。他認為,歧視可以視為一種「口味」,在自由市場中,為滿足這種口味(如只僱傭某一種族的人)需要付出經濟成本。他反對「公平就業法」(FEPC)和「工作權法」(Right-to-Work laws),認為這些法律干涉了自由契約,是國家強制執行特定口味的行為,原則上與歧視性法律無異。他主張,反對歧視者應通過說服而非強制來改變他人的行為。對於政府運營的學校中的歧視問題,他認為解決之道在於推行學券制,允許家長自由選擇學校,從而繞開政府必須強制隔離或強制融合的兩難困境。
- 壟斷與企業和勞工的社會責任(第八章): 傅利曼區分了經濟學上的競爭(非人格化)與壟斷(具有決定價格或條款的力量)。他認為,企業壟斷在經濟中的重要性被高估了。壟斷的主要來源不是技術因素,而是政府的直接或間接協助(如關稅、稅法、對工會的豁免和支持、執照制度等)。私人串謀本身往往不穩定,除非得到政府的協助(如在歐洲的卡特爾得到法院執行,而在美國則受到反壟斷法的抑制)。他主張政府應消除所有支持壟斷的措施,並對企業和工會同等執行反壟斷法。他強烈批判「企業和勞工應承擔社會責任」的觀點,認為企業的唯一社會責任是在不欺騙和欺詐的前提下,在開放自由的競爭中最大化股東的利潤;工會領導人的責任是服務其成員的利益。他認為,要求企業為社會目標而犧牲利潤是一種顛覆性學說,會導致決策者由政治任命而非市場選擇,最終破壞自由企業制度(以肯尼迪政府阻止鋼鐵漲價為例)。他也反對企業進行慈善捐贈,認為這剝奪了股東自由支配財產的權利。
- 職業執照制度(第九章): 傅利曼認為,職業執照制度是對個人自由的嚴重侵犯,限制了人們自由從事特定經濟活動。他區分了三種政府控制層級:註冊(僅列名)、認證(國家證明某些技能,但不限制未認證者執業)和執照(必須獲得許可證才能執業)。他認為註冊在某些有限情況下(如保護免受詐騙或稅收目的)可能合理,認證次之(市場通常可以自行提供),而執照制度原則上很難證明合理。他以醫學執照為例,承認其支持者認為有助於保證質量和避免外部性(如傳染病),但認為實際上醫學執照制度已被美國醫學協會用來限制醫生數量,人為提高醫療成本,阻礙醫療組織和技術的創新,並使醫生的醫療事故訴訟變得更加困難。他認為,即使沒有執照,市場也會發展出其他機制(如聲譽、團體執業、私人認證機構)來提供質量保證,而執照制度的社會成本(壟斷、限制選擇、阻礙進步)遠超其聲稱的好處。
- 收入分配(第十章): 傅利曼認為,自由市場社會中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收入的原則(「各盡所能,各取所值」)主要具有資源配置的工具性作用,而非根本的倫理原則。這種分配有利於在沒有強制的情況下有效利用資源。他反駁了對資本主義收入分配不公的常見批判,認為許多不平等反映了「均衡性差異」(補償職業的非金錢劣勢)或風險承擔。他認為,由於基因、環境等許多因素都涉及偶然性,難以區分「應得」和「非應得」的不平等。他主張資本主義實際上比其他制度產生更少的整體不平等(比較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歷史變化),且增加了社會流動性,將永久性不平等轉變為短期性不平等。他批評累進所得稅和遺產稅在減少不平等方面的效果有限,卻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避稅)和新的任意不平等。他傾向於一種累進程度較低的稅制(如高於免稅額的固定稅率,並擴大稅基),認為專門為了再分配而對富人徵收高稅率是利用強制力剝奪一部分人給予另一部分人,與個人自由衝突。
- 社會福利措施(第十一章): 傅利曼認為,許多以人道主義和平均主義為動機的社會福利措施(如公共住房、最低工資法、農產品價格支持、社會保障)往往事與願違,實際效果與其良好意圖相反。他認為,這是因為一旦項目啟動,就會被特定利益集團俘獲,且未能針對真正的問題(貧困本身)。他主張,如果目的是扶貧,應直接針對貧困人口提供現金援助(如負所得稅),而非通過扭曲市場、針對特定群體或提供實物補貼的方式。他特別批判社會保障制度(OASI)的強制性、政府壟斷和再分配成分,認為其理由(家長主義或避免公共負擔)不足以證明其對個人自由的侵犯和造成的效率低下。
- 貧困的緩解(第十二章): 傅利曼承認政府在設置一個生活標準的「地板」以緩解貧困方面可能有合理作用,這可以通過消除貧困的「鄰里效應」來證明。但他強調,援助應針對作為「人」的貧困者,而非特定群體的成員,且應盡量不扭曲市場。他提出的具體方案是「負所得稅」:對收入低於特定免稅額的家庭或個人發放補貼。這是一種直接、現金形式的援助,目標明確,可以取代現有許多效率低下的福利項目,且能較好地保留工作誘因。然而,他同時指出,這種明確的稅收再分配制度存在被多數人用於剝削少數人的政治危險,最終依賴於選民的自我約束和善意。
- 結論(第十三章): 傅利曼總結了過去幾十年政府干預措施的失敗記錄,認為這並非偶然,而是源於其核心缺陷:試圖通過政府強制人們違背自身即時利益,以促進所謂的公共利益,用外部價值觀取代參與者的價值觀。這種做法與個體追求自身利益和價值觀的強大力量相衝突,導致政策效果與意圖相反。他引用戴雪(Dicey)的觀點,解釋政府干預的益處顯而易見而弊端隱蔽,導致公眾偏向政府干預。他認為當代自由面臨兩大威脅:外部的極權主義威脅和內部由善意改革者推動的政府權力擴張。後者加劇了前者的危險,因為軍事需求已使政府集中了大量經濟權力。他強調,必須認識到這一威脅,並說服公眾,自由制度雖然有時進展較慢,但比國家強制更能實現人們的目標。集中的權力不會因其創造者的善意而變得無害。
總而言之,《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的核心信息是,一個繁榮且自由的社會應將政府的作用嚴格限制在其核心職能(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範圍內,並通過市場機制組織大部分經濟活動。市場的分散化力量是個人自由的關鍵保障,而政府權力的擴張,即使出於良好意圖,也因其強制性、低效率和容易被特殊利益俘獲的本質,往往會適得其反,威脅到經濟自由和政治自由。傅利曼挑戰了當時知識分子普遍接受的觀點,即政府干預是解決社會經濟問題的有效途徑,並基於自由主義原則為各個領域的政策提出了基於市場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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