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 Stallman:free Software, Free Society——selected Essays Of Richard M. Stallman@2015 (第3版)

好的,這是一個API的回應:

本文摘錄自 Richard M. Stallman 的文集《自由軟體,自由社會》,第三版。其核心思想圍繞著「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 的概念,這是一個關乎使用者自由與社群合作的運動,而非僅僅關於價格。書中詳盡闡述了自由軟體的定義、其背後的倫理價值、GNU 專案的歷史與目標、Copyleft 的法律機制,以及自由軟體運動所面臨的挑戰與爭議。

以下是從提供的資料中提取並詳細解釋的主要論點:

論點一:自由軟體是一項關於自由,而非價格的倫理原則。

這是自由軟體運動的基石。Stallman 強調,「自由軟體」中的「自由」指的是自由(freedom),如同「自由言論」(free speech)的自由,而非免費啤酒(free beer)的免費。他甚至建議使用「libre software」來強調這一點,以避免與價格混淆。

對使用者而言,程式是否自由,取決於該程式是否賦予使用者四項基本且不可或缺的自由:
1. 執行程式的自由(自由 0): 使用者可以為了任何目的,在任何電腦系統上,以任何方式執行程式,而無需徵得開發者的許可或支付費用。這是最基本的自由,意味著使用者可以掌控自己的運算行為。
2. 學習程式運作原理及修改程式的自由(自由 1): 使用者應能檢視程式的原始碼,理解其內部運作方式,並能夠修改程式以滿足自己的特定需求。原始碼的開放是實現這項自由的前提。這賦予使用者掌控程式行為的能力,並能修復錯誤或增加功能。
3. 重新散布程式拷貝的自由(自由 2): 使用者可以自由地將程式的精確拷貝提供給他人,無論是免費贈送或是收取散布費用。這鼓勵了互助合作,使用者可以幫助他們的鄰居或社群中的其他人。
4. 散布修改版本拷貝的自由(自由 3): 使用者可以自由地散布他們所修改過的程式版本。這允許社群從個人的改進中獲益,並促進集體的進步。同樣,這項自由也需要原始碼的提供。

如果一個程式的使用者具備這四項自由,它就是自由軟體。反之,它就是非自由軟體或專有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Stallman 認為,專有軟體在倫理上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將權力集中在開發者手中,使使用者處於被控制和無助的狀態。這種不公正的權力關係,是自由軟體運動力圖改變的核心問題。

論點二:專有軟體本質上是不公正的,可能包含惡意功能,並剝奪使用者的控制權和合作能力。

專有軟體不僅剝奪了使用者的四項基本自由,更因為開發者擁有對程式的絕對控制權,可能利用這種權力對使用者進行各種侵害。Stallman 認為,任何賦予一方控制另一方運算行為的軟體都是不公正的權力工具。

現代的專有軟體常常包含惡意功能(malware)。這些功能是故意設計來損害使用者或為開發者牟利。常見的惡意功能包括:
* 間諜軟體(Spyware): 程式監視使用者的行為、位置或數據,並將資訊傳回開發者或其他第三方。例如,Windows 報告使用者活動,某些手機韌體追蹤位置。Amazon Kindle 追蹤使用者閱讀的頁面和時間。
* 數位限制管理(DRM – 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 這些功能被設計來限制使用者對數位內容(如電子書、影片、音樂)的使用方式,例如禁止複製、列印、備份,或限制在特定設備或軟體上使用。這剝奪了使用者傳統上對實體媒介擁有的權利。
* 後門(Back Doors): 程式允許開發者或其他實體遠端存取或控制使用者的電腦,可能用於安裝軟體變更、刪除數據或進行其他未經授權的操作。Windows 被指出有微軟可強制安裝更新的後門。Amazon Kindle 曾利用後門遠端刪除使用者設備中的書籍。

專有軟體的使用也阻礙了使用者的合作。程式使用者被禁止分享拷貝,無法共同研究和修改程式。這使得使用者群體分裂且無助,無法集體改善軟體或解決問題。自由軟體則鼓勵並賦予使用者互助合作的能力,建立一個共享和協作的社群。

論點三:Copyleft 是一種利用著作權法來保障並推廣軟體自由的策略。

為了確保自由軟體及其衍生版本永遠保持自由,Stallman 發明了 Copyleft 的概念。Copyleft 是一種巧妙的法律策略,它基於著作權法,但顛倒了其通常的用途。傳統著作權用於限制使用者,而 Copyleft 則用於保障使用者的自由。

Copyleft 的核心思想是:任何基於 Copyleft 軟體的衍生作品,其散布條款必須與原作品相同或等效,也就是說,衍生作品也必須是自由軟體,並提供原始碼。這阻止了中間商(如商業公司)取得自由軟體,在其基礎上進行修改或增加功能後,以專有軟體的形式重新發布。如果允許這種行為,自由軟體的原始作者賦予的自由將在使用者的散布過程中被剝奪。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GPL)是 Copyleft 最著名和最廣泛使用的實現。GPL 確保任何接收到程式拷貝的人,都能擁有運行、學習、修改和散布該程式及其修改版本的自由。GPL 的設計是累積性的:如果將 GPL 程式與其他程式結合形成一個更大的程式,除非被結合的程式也以相容的自由許可證釋出,否則這種結合是不被許可的。這鼓勵其他自由軟體專案也採用 GPL 或相容的許可證,從而擴大自由軟體生態系統。

其他 GNU 許可證也實現了 Copyleft 的不同形式:
* GNU 較寬鬆通用公共許可證(LGPL): 用於某些函式庫。允許專有程式連結和使用 LGPL 函式庫,但不允許修改 LGPL 函式庫本身並以專有形式散布。這是一種策略性妥協,旨在鼓勵更多程式使用該函式庫,希望有朝一日這些程式也能轉為自由軟體。
*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許可證(AGPL): 用於伺服器軟體。除了 GPL 的條款外,AGPL 要求透過網路與軟體互動的使用者也能夠取得該軟體的原始碼,即使該軟體沒有實際散布給這些使用者。這旨在防止服務即軟體替代(SaaSS)成為新的自由陷阱。
* GNU 自由文件許可證(FDL): 用於文件。確保文件的使用者能夠自由複製和修改文件,但對某些部分(如不變章節、封面文本)可能設有特定保留作者歸屬或歷史資訊的限制。

Copyleft 是自由軟體運動實用主義理想主義的體現:既堅持自由的原則性目標,也採取務實的法律手段來達成和維護這個目標。

論點四:使用和推廣自由軟體是一種倫理和公民行動,而非僅僅技術或商業選擇。

自由軟體運動不僅關心軟體的技術品質或商業上的成功,更關心使用者的權力和社群的福祉。Stallman 強調,選擇使用或開發軟體涉及倫理和政治層面。

  • 對個人的意義: 使用自由軟體是為了掌控自己的運算行為,擺脫專有軟體的控制。這是一種個人自由的維護。
  • 對教育的意義: 學校負有培養公民的社會使命。學校應只使用自由軟體,教授學生合作共享的習慣,並讓有天賦的學生能夠學習程式設計,理解軟體的內部運作(通過原始碼)。使用專有軟體是灌輸依賴性,與教育使命相悖。
  • 對國家的意義: 公共機構代表人民運算,應維持對其運算的完全控制,以確保為人民服務。使用專有軟體或 SaaSS 可能將國家運算的控制權拱手讓人,威脅國家安全和公民權利。政府應透過政策鼓勵和優先使用自由軟體。
  • 對社群的意義: 自由軟體鼓勵使用者之間的合作和分享,建立一個互助的社群。這是社會團結在數位時代的體現。

推廣自由軟體不應僅僅強調其技術優勢(如穩定性、安全性)或商業利益(如降低成本),這些是「開放原始碼」所強調的,但忽略了核心的自由和倫理價值。過度強調實用利益可能吸引使用者,但無法培養他們對自由的堅定承諾,使他們容易被專有軟體的新功能或便利性所誘惑。堅持使用「自由軟體」一詞,並公開倡導自由和倫理原則,對於鞏固社群的價值觀和長期目標至關重要。

論點五:許多常見的術語被濫用或具有誤導性,應謹慎使用或避免。

Stallman 對於軟體和相關領域中廣泛使用的許多詞彙持批判態度,認為這些詞彙可能帶有偏見、混淆概念或掩蓋了關鍵的倫理問題。他建議:
* 避免「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 這個詞將著作權、專利、商標等法律概念混為一談,它們起源不同、功能各異、涉及不同活動、規則不同,且引發不同的公共政策問題。使用這個詞會導致模糊思考,並帶有將這些權利比擬為實體財產的偏見。應具體說明是著作權、專利還是商標。
* 避免「Open Source Software」(開放原始碼軟體): 雖然這與自由軟體幾乎指同一類軟體,但「開放原始碼」強調的是開發模式或技術優勢(如可查看原始碼),而避談自由。使用此詞會削弱自由軟體的倫理訴求。
* 避免「Piracy」(盜版): 這個詞帶有強烈的負面道德評判,將未經許可的複製行為等同於海盜攻擊等嚴重罪行。這是一種宣傳,旨在讓公眾認為複製是道德錯誤的。應使用中立的詞彙如「未經授權的複製」。
* 避免「Commercial」(商業的)作為「Proprietary」(專有的)的同義詞: 商業軟體是由企業開發的軟體,它完全可以是自由軟體。將兩者混淆會誤導人們認為商業軟體不可能是自由的。
* 避免「Trusted Computing」(信任計算)作為「Treacherous Computing」(背叛計算)的同義詞: 前者是廠商用於推廣的名稱,旨在讓使用者相信電腦會「信任」他們(指軟體開發者)。但從使用者角度看,這是讓電腦背叛使用者,服從開發者而非使用者。
* 避免「Cloud Computing」(雲端計算): 這個詞含糊不清,涵蓋了多種不同的網路服務,有些無害,有些則涉及服務即軟體替代(SaaSS),剝奪使用者控制權和隱私。應具體說明是哪種服務模式。
* 避免「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作為「SaaSS」(Service as a Software Substitute)的同義詞: 後者明確指出問題所在——用服務替代了使用者可以在自己電腦上運行的程式,從而剝奪控制權。
* 避免使用「consume」(消費)來描述使用軟體、閱讀書籍或欣賞藝術品: 這個詞源自對實體產品的理解,暗示使用會消耗物品。軟體和數位作品可以無限複製和使用,使用它們並不是在消耗。使用「體驗」或「使用」更為恰當。
* 避免使用「content」(內容)來描述著作物: 這個詞將著作物視為填充某個載體或容器以獲取商業價值的商品,貶低了作品本身的價值和藝術性。應使用「作品」、「著作物」或「出版物」。

這些術語的選擇反映並影響著人們對軟體、權利、社群等概念的理解。精確和倫理的語言使用對於推廣自由軟體理念至關重要。

結論:

《自由軟體,自由社會》的核心訊息是,軟體自由是一項基礎倫理原則,必須為所有使用者維護。GNU 專案的創建和 Copyleft 許可證的發展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步驟。面對專有軟體、SaaSS、軟體專利等挑戰,自由軟體運動需要堅持其倫理立場,倡導自由和社群價值,並鼓勵使用者以批判性思維和積極行動來抵制對其數位自由的侵蝕。這場爭取自由的鬥爭需要持續的努力和廣泛的參與。